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 杨德寿《中国青年报》报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公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法庭上没有冗长沉闷的证据出示过程和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而是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辩诉交易申请,重点就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当庭对该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控方检察官与被告在法庭外就定罪与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或作出比被告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由于该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高效、迅捷地惩罚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 应当说,这是一次十分有益的探索。就本案而言,确实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辩诉交易效果。从个人观点来看,本人赞成引进辩诉交易这种审判方式。但对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市场前景”并不乐观。 任何交易行为,要实现公平的交易结果,必然得有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公平的交易环境下,交易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调整双方交易行为的规则也是公平的。 辩诉交易的推行,只能在中国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框架之下进行的。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在整个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侦查人员靠刑讯逼供获取当事人陈述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法庭审理阶段,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人不出庭,在未接受任何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就能认定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我国刑事诉讼给我的直观感受不是诉讼而是儿戏!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市场环境”? 在这样的交易环境下,公诉方处于绝对的优势,而辩护及被告人一方的诉讼权利根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辩护一方与公诉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可以说,辩护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本钱。因而,我们很难想象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市场前景”。 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及有可能被出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因辩诉交易而不被追诉,其中的交易也可能变质为行贿受贿的金钱交易,从而产生新的司法腐败。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将会成为穷人的专利。 辩诉交易是一种好的制度。但这种制度只有在公平的交易“市场上”才能健康实行,才能得到令控辩双方都满意的公平结果。否则,这种好的制度必然会因水土不服而走样。要想真正推行辩诉交易制度,必须首先对中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进行彻底的系统的改革。 杨德寿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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