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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与“公仆”
更新时间:2002/5/14 12:05:48  来源:  作者:黎城苏铁  阅读381
    
                  “下跪”与“公仆”
黎城的苏铁
不止一次地看到,一些告状上访者常下跪在我们的政府或官员面前。
3月21日,《南方周末》披露了12岁女童小段英在去年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在湖南省岳阳市火车站廖家坡的淫窝里,被150名“老鸨”强迫卖淫,而遭受750余人蹂躏和强暴的事实。文中披露,当小段英被她的父亲冒着生命危险从“老鸨”手中救出时,此案被告发三个月后仍一拖再拖得不到查处,当这可怜的孩子跪在岳阳市一位人大常务副主任面前时,这位副主任说:“孩子,你再也不要下跪了,你不需要给任何人下跪!”
这话语本很平常,笔者的心魄却被深深震憾。这年头,这样充满良知的话,我们听到的太少了。
下跪的情形有二:一是处罚,二是哀求。小段英最起码的人生权利非但没得到保障,反而跪在地上向理当为她及时伸冤的官员们可怜地哀求。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一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下,才产生了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的权力也正是通过法律所授予。也唯有如此,人们的公民权,享受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等各项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人都生而平等,无论是富贵还是贫贱,是官员还是平民。小段英的下跪,除说明了政府和官员的失职外,也使我们感受到了现实中人的尊严的不平等。
公民的纳税钱供养着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有了纳税人,才有政府的运作。因此,人民是官员们真正的衣食父母,政府的宗旨理当是“为人民服务”。试看我们的国家机构:从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它们多是以人民的名义在履行职责。因此,政府和官员为人民办事本是履行职责,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也因此,我们的官员被称之为“公仆”。
然而,一些“公仆”已经变味,他们颠倒关系,将老百姓看成是依附于官员的“子民”,觉得自己是施恩于百姓,认为自己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更可恶的是,有的在其位,却不谋其政,甚至所作所为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但又极喜标榜,以“公仆”自居,真可谓“得了便宜还卖乖”,唬弄人民给自己戴上漂亮的“高帽”。无疑,这些没有摆正个人和人民的关系,没有弄清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和为人民办事职责的“公仆”,其实是欺骗和贻害人民。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每当群众正当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控告、检举、申诉权时,总有一些千方百计找出各种理由,将其称之为“非法上访”的官员。面对这样的“公仆”,可谓是“告状难,难于上青天”。于是,下跪的场面当然屡见不鲜。
不平则鸣,有冤必伸。可以说,除去那些极少数“上访专业户”外,目前,上访告状者大多有苦有急难乃至有冤。他们反映的问题大多属实或存在,要求解决的问题也往往合理。各级政府和官员,理当给他们应有的说法和帮助。他们合理合法的诉求,本就不需要给任何人下跪,只是告状无门、万般无奈,他们才如此下跪。绝非危言耸听,正是一些以“公仆”乃至“父母官”自居的官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才使得那些受难有冤的群众告状无门,从而激化基层矛盾,形成了众多的“上访户”这一特殊群体。
仅说小段英这一触目惊心的被强迫卖淫案:2001年8月,小段英被解救,然而,直到去年10月20日,段父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信件,才被送到湖南省公安厅长周本顺的案头。试想:如果段父不作长达三个月的上访控告,周本顺厅长何以拍案而起?又何以当天对此作出措词严厉要求查处的批示?
  人都是有尊严的,这种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政府源于人民的供养,其履行职责就必须恪尽职守、兢兢业业。类似小段英这种种给号称“公仆”的官员下跪,只能说明政府的失职渎职,更反映出官民关系的严重错位乃至颠倒。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小段英不但不应下跪,相反,该下跪的倒是那些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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