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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预防之渎职尴尬
更新时间:2002/10/6 23:17:08  来源:  作者:  阅读208
    预防之渎职尴尬
  一但预防被作为一种职权或者一项具体任务并通过制定相关规章、配置特定机构和人员等授权委托进行规范之后,预防工作就必然存在渎职问题。如此一来,试图承担职务犯罪预防之重任的检察官们,很难摆脱渎职的非议甚至责任追究!
  如果某检察官负责某国有企业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该企业仍然发生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基于预防绩效考虑,案件可能被“内部消化”,那么该检察官除徇私舞弊之外还可能有受贿之嫌;若依法查处但案件并非该检察官发现而为明显之事实推论如新闻监督、联名举报等,那么该检察官及所属检察机关面对渎职的指责将有口难辩,其后果至少导致公众对检察预防工作的不信任;如果形式化地签定了所谓“预防协议”或“廉政合同”,该检察官若不能举证已尽合同义务且与该企业无任何物质利益之瓜葛,要求他“引咎辞职”并不过分;检察机关在“皇粮”明显不足的现实条件下,很难抵制作为预防对象的企业别有用心的“赞助”,上述问题就更加“复杂”!
  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已然使行使专属侦查权的检察机关遭遇渎职之尴尬,再揽个防不胜防的“不可能的任务”,虽然对于营造检察效应有所益助,但揭开功利的面纱之后,责任终将无法回避。
  愚以为,强化打击职能,淡化预防之职权色彩才能克服渎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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