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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代位侦查权
更新时间:2002/10/6 23:23:47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240
    检察机关的代位侦查权



  为保障侦查活动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及社会对国家追诉权的正当期望,应当增设代位侦查权。所谓代位侦查权,是指当原侦查权主体(机关)针对法定管辖内的具体个案行使侦查权有悖程序正当性时,另一更为适当的侦查权主体(机关)拥有取而代之进行侦查的权力。代位侦查并非同一侦查权主体内部的权力调配,即不是简单地更换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而是存在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本文仅讨论检察机关对同级侦查机关的代位侦查权。
  一、检察机关拥有代位侦查权的法理基础

  从职权的来源要素上分析,代位侦查权是检察侦查权的派生权。现行的检察侦查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独占性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的机动侦查权;三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和侦查引导权。代位侦查首先是对原侦查权主体利用职便不当行使职权的排除或预防;其次,代位侦查有利于发现职务犯罪或利用职便实施的非职务犯罪线索从而与职务犯罪侦查或机动侦查相辅相成;第三,代位侦查是侦查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引导侦查的强化形态;国外许多检察机关有权以必要为由从指挥侦查转入直接侦查其中也包含了代位侦查的制度逻辑。因此,代位侦查权是检察侦查权的应有之义。

  比较民法中代位权(利)的构成要件,代位的本质是针对权利不当放弃必然构成对他人相关合法权利之侵害的情形而设置的救济途径。就侦查权而言,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都是对职权的放弃,都必然对本应通过侦查权的行使得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造成损害,区别仅在于是否采取了伪职权方式对放弃正当职权的行为进行掩饰。就国家追诉权的配置而言,侦查权的放弃必然对与之直接关联的公诉权构成损害。因此,代位侦查权是公诉权的救济需要。

  从职权的保障要素上分析,作为宪法授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诉讼代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为实现监督职能及公益目的必要充分的优益权。然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由于具体制度支撑的缺弱而呈现出非功能甚至反功能,尤其体现在立案监督的疲软,危及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从某种意义上说,缺少代位侦查权的检察权时常遭遇“渎职”之尴尬。因此,代位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内在要求。

  二、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的具体内容

  1、基于集体回避的代位侦查。对于一些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及其严重性足以构成公安机关集体回避事由的案件,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的家属或子女非职务的严重犯罪案件等,由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有利于保障侦查程序的合法和结果的公正,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甚至公安机关成为“保护伞”。

  2、基于严重不作为的代位侦查。对于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理由,或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拒不立案,或虽然立案但搁置不予侦查的,以及对检察机关建议追捕追诉的案件拒不说明理由也不进行侦查的,经向公安机关正式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并经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通报后,仍然不予立案或侦查的,由检察机关代位侦查。

  3、基于严重违法侦查的代位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违法侦查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有权对该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的原案进行代位侦查。代位侦查可以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的补充侦查,也可以对原侦查结论予以撤销并进行重新侦查。

  三、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的操作程序

  代位侦查事实上就是管辖转移,必然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在立法层面的支撑到位之前,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化:

  1、介入侦查发现案源。只有充分地介入侦查活动才能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是否正当进行客观的评价,才能发现有代位侦查必要的案源。为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职权运作模式上应当更为主动和准确。

  2、人大监督加强协调。争取人大监督的支持有利于克服分工配合制约机制对检察监督构成的负效应。如果借助人大监督可以解决侦查权的不当行使问题就没有代位侦查的必要。如果确有必要也应当经由人大同意,毕竟关系到具体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增强代位侦查的正当性。

  3、层报审批防止滥用。代位侦查是对可能发生或者现实存在的不当侦查进行否定和取代。在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的同时,是对公安机关行使具体侦查权的不信任,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基于回避的代位侦查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如果被滥用必然构成对公安机关法定职权的干涉。因此,代位侦查须层报省级检察机关审批后方可启动。

  4、“检主警辅”必要配合。在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名符其实之前,检察侦查权在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侦查技术的运用方面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的配合。代位侦查同样需要公安机关的必要配合,只不过公安机关的参与仅以必要为限,且完全服从检察机关的指挥调度。

  代位侦查权的设置,对于巩固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地位、优化国家追诉权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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