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盗抢手机的销赃渠道
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盗抢手机的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其中活跃、广阔的旧机交易市场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是一个重要原因。有的电信店老板随意就能列举出来十种判断手机来历不明的方法,但却从不举报,理由是不想出风头,担心受报复。规范旧机交易刻不容缓——
近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机关起诉了一名盗窃手机的“专业户”:江西籍男子汤华根,此君在今年3月底至5月1日一个多月内,流窜石狮、晋江两地的各种商店13家,假装问价看货,伺机偷走店家置于办公桌或收银台上的各种型号手机13部。案发后经查证参与销赃的三家电信店退赔了其中4部的同类手机或赃款,而所有13部“贼机”均已流入社会。
应该说,作为手机营销包括维修的专业人士,对于手机的来源性质,他们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鉴别能力。一位电信店老板随意列举了十种判断手机来历不明的方法:一、没有充电器。二、不了解手机型号及基本功能甚至不会用。三、不懂得出价、还价。四、脱手理由不合常理。五、绝不会要求或接受旧机加钱换新机。六、穿着与神态都不像是机主。七、说不出自己手机的电话号码。八、不止一次或不止一部。九、绝不接受留下手机和联系方式待手机卖出后再付款的代售方式。十、如果多问几句或故意捏造该手机存在某些缺陷,对方势必借故离开或降价贱卖。事实上,这些方法都是简单浅显的,然而仍有三成以上的“贼机”在电信店销赃成功。为什么?
向汤华根买赃的三家电信店老板或店员作出了最“通俗”的辩解:“他又没讲,我怎么知道是偷的”、“手机是旧机,市场上也差不多这个价”。的确,汤华根主动告诉店家,手机是他老婆想卖掉的或者回答说是自己的;价格也算不上“明显”低于旧机的市场价格,如此看来店家似乎很“无辜”。但考虑其交易的百分百的营利性,相对手机业激烈的竞争和微薄的利润,几百元的差价已是不小的诱惑,有了利益的驱动,具备判断常识的店家再“装糊涂”也就是“顺理成章”了。
难道“贼机”在电信店里公开交易没有风险吗?当然不是,既然是违法的就有被制裁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在与“利润”相比之后,被相当一部分店家忽略不计了。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盗抢手机案件的侦破率不高,由于机主对于手机失而复得几乎不抱什么希望,报案率也不高,除非案犯失手落网主动供认并指认,不会惹上麻烦,这就降低了销赃者被查获的风险。二是即便犯罪分子案发后上门指认,其后果也不过是退赔至多交点罚款。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之”的故意,但犯罪分子绝不可能主动告知真相,店家又往往一口咬定“不知情”。旧机交易又不像旧车交易,有不在合法交易场所交易,更改车架号动力号,欠缺、伪造有关牌照、票证或明显低于市价等认定销赃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只有从收购的次数与收购差价来推断是否“事实明知”,而犯罪分子一般不会选择单一的对象多次销赃,手机的价值又日渐降低,即便推定事实明知,销赃数额几千元也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是,电信经销者在旧机交易中的销赃行为“合理”地存在着。“贼机”经电信经销商收购后再销售,被有偿善意取得的新机主合法持有,消化在庞大的旧机交易市场中。其结果更增加了侦破盗抢手机犯罪的难度,助长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实现,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整顿旧机交易市场迫切必要。推行旧机交易许可审批制度、交易双方身份登记制度,辅之以不定期的抽查,可以有效规范旧机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诚实信用及遵守公序良俗,抵制和减少“贼机”混入旧机交易市场。在责任承担方面建议参照销赃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完善销赃手机的认定标准,并将“多次”销赃认定为情节严重,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从而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另外,可以采取处以销赃数额的倍比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制裁进行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电信经销商销赃的行为。
在要求电信经销商自我约束、抵制销赃行为的同时,基于行业上的便利,还必须强调电信经销商发现犯罪后检举犯罪的义务,增强其参与打击盗抢手机犯罪的责任感和举报意识。一位“觉悟”颇高的电信店老板每当警觉有人持来历不明的手机上门抛售时,他总是一句“你等等,我正好有一位公安局的朋友要买这种手机,我叫他来”,让来者知难而退,然而他却从不举报,理由是不想出风头,担心受报复。正因为有假装不知而销赃的,甚至有干脆以来历不明相要挟压价收购的,加上不愿受牵连的电信经销商,犯罪分子才能一家又一家地探试并总能如愿以偿,从而愈加大胆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