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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佣犯罪算算“成本”
更新时间:2002/10/6 23:57:38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187
    
 为雇佣犯罪算算“成本”


  一边坚信“有钱能使鬼推磨”,一边胆敢“人为财死”,两股邪流一拍即合,赤裸裸的交易后,上演了血淋淋的悲剧。这种泯灭良心、践踏法律的罪恶勾当,笔者称之为“雇佣犯罪”。
  如果说电影里周润发扮演的“职业杀手”远离生活,如果说官场上“局长买凶杀害副局长”之类的权力斗争与己无关,那么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近期受理的3起刑事案件则告诉我们,“雇佣犯罪”近在咫尺。

  晋江安海籍女子许美尾与石狮王某通奸被王妻蔡某发现并阻止,许某割腕自杀不成,对蔡某恨之入骨。今年1至2月间,许买来硫酸、炸药、雷管,先后3次以每次2000元的“报酬”雇佣外来人员邱风生、阳天华、曾秀福分别实施对蔡某泼硫酸,对蔡某借住处及蔡某之弟的住宅进行爆炸的报复行为,造成蔡某受伤及财产损失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今年3月1日晚,石狮市大堡工业区某表业厂车间主任季某在该厂门口被人用刀捅伤腿部,季某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查,此案系该厂四川籍工人张德才、肖日成、张桥、唐清平、郭沼平5人“集资”1200元雇佣贵州籍男子陈大江及山东籍男子黄明芹所为,原因仅仅是不满季某平日在工作中的管理处罚而报复泄愤。

  今年7月16日下午5时许,石狮闹市区某商店业主在该店门口被数名手持长刀的男子围殴砍成重伤,歹徒在光天化日当众行凶后迅速逃离。一周后,嫌凶江西籍男子余伟民、邓金水、陈军洲、许友明、许华龙等5人落网。余供认系被石狮籍男子王某以4000元收买而行凶。邓金水等5人还交代曾伙同他人分分合合,于去年12月28日以1万元受雇于石狮籍男子蔡某后,持长刀铁棍窜到晋江永和某联运站砍伤4人,砸毁办公室全部办公用品;另于今年7月上、中旬分别以2000元和3000元受雇于石狮籍男子“刀疤雄”,从石狮某酒店绑架一名男子到黄金海岸某宾馆非法拘禁数日;还窜到石狮市某菜市场持刀砍伤一名男子。

  可以说,因爱成恨、工作矛盾、债务纠纷并非血海深仇,成千上万元钱也算不上“巨额佣金”,从侦查的角度而言,其作案手段也并不“职业”,然而买凶者作为幕后黑手的阴险狠毒,行凶者充当打手、杀手的嚣张残暴,足以触目惊心。

  分析这层“雇佣关系”,可以找出“雇佣犯罪”的特点。

  首先看“雇主”。收买是教唆犯常用的一种犯罪方法。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但自己不直接参加实施犯罪的人。出钱买凶的故意明确,一则确保犯罪目的的实现,另则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正因为“买方市场”的存在,诱使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开始作恶或继续作恶。一般来说,“雇主”只是给目标、提要求、付佣金,但也有的在幕后策划、指挥,因此犯罪“成功率”相当高。

  再看“被雇佣者”。他们多为盲流,或有前科劣迹者,甚至有的还是负案在逃者,当然也有财迷心窍、一念之差而“入伙”的。他们“认钱不认人”,不管“为什么”,只管“干什么”、“给多少”,甘当被利用的工具。一般来说,他们恪守“出钱的主意”这条基本的“行规”,但是“执行任务”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与“雇主”的要求发生出入的情形时有出现。或钱到手后应付了事,或不同程度超过了“约定”的“限度”。幸好邱风生之流的“新手”“笨手笨脚”当场被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又有谁能保证他尝了甜头日后不会“一回生、二回熟”成为“老手”。而邓金水等人的犯罪团伙,从某些方面讲已形成犯罪集团,带有黑社会性质,开始“职业化”。当然,他们也可能主动发出“要约”,建议并保证能如何如何,再开个价,等“买方”“承诺”。

  “金钱”把双方拴在一起,成为“一根绳子的蚱蜢”。“雇主”出钱的原因可能不同,但通过“雇佣”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是一致的。“被雇佣者”作案手段可能不同,但动机只有一个:“赚钱。”由于他们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可以说,“雇佣犯罪”无论就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而言都是最为恶劣和严重的共同犯罪方式。

  社会充满种种矛盾、冲突,如果任凭这两股邪流相互助长,兴风作浪,动则“出钱的出钱”、“出力的出力”,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某些受害者说不定在哪一天遭遇了血光之灾还搞不清得罪了什么人,那还了得!生命财产、社会安定、人类文明都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因此,对“雇佣犯罪”,司法机关一贯是“露头就打”、“穷追猛打”。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主犯处罚。还专门规定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有杀人重伤、强奸、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这说明法律对买凶者及以“雇佣犯罪”为业者将从重处罚。

  5名工人每人出240元就要了车间主任的命脉,的确匪夷所思。原来只想报复而已,并非要人性命,结果行凶者杀了人一走了之,亡命天涯,等待买凶者的可能将是法律的严惩。用终身自由或者生命的代价出口气是何等“昂贵”。

  为区区几百上千元就任硫酸、炸药、长刀、铁棍子肆虐,而置受害者身心健康、生命财产,置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于不顾,行凶者出卖良知、自由乃至生命的价格可谓“卑贱”。邓金水已踏上死路一条,即便独吞团伙的“收入”1.9万元,也是不“划算”的。

  妄想花点钱就能看好戏而置身事外、逍遥法外显然是枉费心机,不论“投资多少”其结果只能是“花钱买罪受”。

  “拿人钱财,为人消灾”,不论“收益多少”,必然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果真“人为财死”。

  虽然,“雇佣犯罪”不止“买凶、行凶”这些暴力类型,还有其他非暴力的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只要触犯了法律,就逃不出恢恢法网。在此警告正成为或想成为“雇佣犯罪”的“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出钱”的,还是“出力的”,这些罪恶交易注定是“亏本生意”,下场可悲。如果道德和法律还约束不住你无耻、贪婪的犯罪欲望和侥幸心理,希望在用你的“经济头脑”算完犯罪的“成本”后能及时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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