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小心挨“槌” 自6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开始统一使用法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审判长在维持法庭秩序时,可酌情敲击法槌。言下之意,如果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举止表现被审判长认定与法庭秩序“不和谐”,就有可能挨“槌”。如此一来,法槌的功能显然不止“可以使庭审活动更显权威和庄严,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强化了庭审活动的效果”,其隐性功能限制甚至剥夺了公诉人对庭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权。或者说,法槌进一步巩固了审判中心主义,而公诉人又“被迫”更加“当事人化”。 不妨模拟一下公诉人挨“槌”的几个镜头: 一、审判长:(槌)被告人已经再三否认起诉书的指控,请公诉人不要逼供!下面进入举证阶段。 二、审判长:(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已经充分阐明,请不要作无谓的重复,如果没有新的意见,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三、审判长:(槌)请公诉人不要对被告人(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 四、审判长:(槌)请公诉人不要有意回避辩护人关于本案承办检察人员单人提审属于违法取证的质疑。 五、审判长:(槌)公诉人如果对本庭的审理方式持有异议,可以在休庭后正式向本院指出,请不要影响本庭独立审判。 六、审判长:(槌)公诉人关于辩护人诱证的指责不能成立,辩护人可以继续询问证人。 上述情形的个中道理以及与现实的接近度,大家可以自行揣摩。如何看待公诉人挨“槌”问题还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尽管公诉人诉监一体的双重身份倍受指责,只要法律支撑依然存在,就必须承认并予以尊重。但拥有监督权并不意味着公诉人可以降低素质要求、排除审判长的主导、甚至干涉审判权。如果公诉人确实该“槌”,挨“槌”的是不称职的公诉人而非检察机关;如果审判长滥用法槌,挨“槌”的将是法律的权威,公诉人应当“反击”。当然,何者当庭“反击”何者庭后“反击”规矩照旧。 形式上,敲槌只是审判长在作出程序性决定时的动作和配音,并无独立的价值,但审判权的中立性、裁判性、终局性赋予它无形的威力。它每敲一次都代表一个具体的判断生效。当审判长尚不能真正代表社会居中裁判之前,还是慎用法槌对付公诉人好些,因为法官和检察官都代表国家,虽然该不该“敲”或“挨”可以归结为素质问题,但毕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 因此,每敲一次法槌都应当记录在案,公诉人挨“槌”多了,如果不能归咎于审判长,似乎就没必要去继续挨“槌”了。法律素质是职权权威的根本保障,公诉人的自我修养得加快脚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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