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与权益谁更重要? |
更新时间:2002/11/22 15:02:59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320次 |
隐私与权益谁更重要? 李天伦 彩信可拍照手机自从进入市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许多争议。最近,哈尔滨等地浴室纷纷帖出店规,拒绝客人持可拍照手机进入,到11月21日,拒绝可拍照手机的场所进一步扩大。据2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可以对“彩信”说“不”的已经有了9大场所:洗浴中心、游泳馆、公共卫生间、商场试衣间、剧院、展览中心、高科技企业、考场、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 我想,自从拍照手机问世,在服务场所经营者面前就有个两难选择:究竟是保护手机持有人的自由通讯权,还是保护可能被侵犯的隐私权?然而,从各服务场所限制拍照手机来看,很明显,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保护可能被侵犯的隐私权。对此,有论者也从权利的等级角度出发,对这些店规表示支持。他们认为,隐私权是基于权利主体而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高与由基本权利派生的通讯自由权,当这两种法定的权利相互碰撞时,低等级的权利应主动服从高等级的权利。(《江南时报》 2002年11月17日) 以这样的理论来支持拒绝拍照手机的店规,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大致如下。 首先,服务场所拒绝可拍照手机入内,侵犯了手机持有者通讯自由的权利。在他没有持手机进行偷拍之前,谁也不能肯定他一定就会偷拍。退一步讲,即便在服务场所里发生了偷拍行为,被偷拍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偷拍者。同时,“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手机持有者来说,在有关行政部门没有认定拍照手机违法之前,他是可以持手机在法律允许的任何场合自由通讯。而对于服务场所来说,出台店规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店规的内容也必须合法,否则这样的店规就有违法之嫌。所以,在目前对拍照手机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服务场所将拍照手机“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很不合适。 尤为重要的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是法定的权利,法律就应该对它们平等保护,根本不允许法律以区别不同等级的权利为由,行优先保护之实。确实,在权利体系中,学者为了便于研究对权利作了很多人为的分类,但这并不等于不同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就可以区别对待。就是在诉讼中,法院也不能依据权利的等级来审判。法院所要认定的,不是哪种权利更加重要、更加高级,而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就通讯自由权和隐私权来说,又有谁能说清楚哪个权利更重要呢?你说隐私权是天生的,更重要;我还说通讯自由权这个公共权利比作为个人权利的隐私权更加重要呢。因此,以权利等级的观念来赞成不合法的店规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那种简单划分权利等级,并以此作为对待权利准则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权利的错误认识和粗暴侵犯。 毫无疑问,面对多种不同的权利,平等地对待并保护,这是法治的要求,体现了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法治精髓。事实上,各种不同的权利也是完全可以平等地得到保护的。一方面,在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有法律加以平衡,我们日常的司法工作就是用来平衡权利的。如果拍照手机侵犯隐私权既成事实,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要求平衡利益。另一方面,当权利之间发生发生冲突,但暂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时,我们可以先通过立法来平衡,我们日常的立法工作追求的就是平等地保护各种利益。因此,对于拍照手机能不能进入服务场所这一全新课题,能作出决定的也就只有立法部门。像哈尔滨等地浴室私自出台的“店规”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 这样,对于“隐私和权益谁更重要”的问题,正确的答案应当是“同样重要”,而如何化解二者的冲突,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用立法来相互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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