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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更新时间:2002/12/16 11:19:12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511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河水
近日,中新社有这样一条消息:《吵闹罚款迟到视为撤诉 某法院严肃法庭纪律》。该消息讲述了这样一件事:原告到庭迟到了15分钟,法官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于是原告所缴的三万元也就不予退还。《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法官每等一分钟,当事人就失去两千元,这是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应该对当事人的小过失予以容忍,只有宽厚的法官才会让人想到公平和正义。从这样的规定中我们看到了法官们身上的“官气”。《中国青年报》则有评论认为,法官容忍、宽厚的个人情感不能够超越法律,法官对于原告缺席开庭过失予以“容忍”,就意味着对被告平等诉讼权利的侵害,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的原则。 司法过程中执法者所表现出来的“官气”(权威、尊严),绝不代表个人,而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的规定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最后的公正和正义。
程序公正实质上就是过程公正,过去我们往往只注意实体公正,而对于程序公正很少有人问津,甚至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当建立一个法制国家要求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时候,人们发现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比实现实体公正更为重要,于是程序公正逐渐成为执法者普遍遵循的规则,一旦不按程序办事,即使作出的裁决在实体上处理不存在问题,仍将被视为违法,仍将被撤销。
在程序价值重于实体价值并被执法者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时候,还并不为全体老百姓所认知,因为他们大多从切身利益作考虑的多一些,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他们一旦感到实体不能满足其目的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从程序公正上来寻找突破口,从某个角度来说,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成了握在当事人手中的一柄双刃剑。就拿本案来说,作为原告的一方,不按规定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到庭的原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按撤诉处理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法律在设定期限的时候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并作出了严格规定。作为法官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受其他的任何影响,因为“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
作为法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的权利,而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另样行为。如果法官不按法律规定操作,用宽容、宽厚去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就可以把超过上诉期限的案件(哪怕是超过一小时)作为上诉案件对待;就可以把差一个小时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当成年人对待。就法律规定而言,上诉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超过期限(时间)就不能当上诉案件对待,如果仍作为上诉案件对待,不仅违法,而且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时的那刻哪怕只差一个小时就过24时,就满18岁,但此刻他仍然是未成人而不是成年人,就应当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即使罪行特别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这就是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用以保证实体公正的。可能有人会认为,就迟来这么一会,难道你法官就不能通融一下吗?法律无情人有情嘛!毕竟当事人已经花了一笔诉讼费用,寻求的是来自法律的公正和救济,只是迟到并不是拒不到庭;毕竟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还没有完全达到高度,也还没有完全摆脱“七点开会八点到九点开始做报告”的习俗。因此,法官对于原告的迟到应该给予一些宽容、宽厚,或者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一些训诫教育就行了。有这样的想法和议论并不奇怪,听起来也似乎也合乎人之常情。但当你考虑自身利益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对方当事人能否接受,是否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有人把法官所作出的决定视为“官气”,并理解为是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种风马牛不相及的理解实在有些让人啼笑皆非。不可否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通过一个个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如果把执法者的行为都看成是“官气”,用“官气”来理解权威和尊严,就曲解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宽容和宽厚不是法官的最高追求,服从法律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是法官的价值取向。
也有人把法官作出这样的决定看成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其实,自由裁量权在我国使用还谈不上,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尽管一些法官做了一些尝试,但就整个情况而言,还没有形成一种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氛围,即使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是谨小慎微,甚至还会层层级级报告,因为一旦发生错案,承办法官将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
当然,对于拒不到庭的情况,目前的法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是迟到一天或半天作为拒不到庭对待,还是迟到一小时或10分钟作为拒不到庭对待,这是目前无法界定的问题。但是我相信,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中国的法官也将会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案件的,这些问题也将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得以解决。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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