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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应该赔
更新时间:2003/1/29 0:34:28  来源: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276
    强奸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应该赔
据《法制日报》报道,曾受到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强奸案受害人精神损害索赔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受害人张某要求强奸罪犯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
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刘敏的身体权、贞操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当然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刑事案件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该案是刑事案件,所以对受害人不予精神损害赔偿。难道对于刑事案件,就一定要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吗?其实,判断一个案件要不要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绝不是看这个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是看这个案件的受害人的精神是不是受到了损害,加害人是不是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人有没有过错和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不一定排除精损害赔偿,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法院的相关规定又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规定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几乎都遭受了精神痛苦,程度差别也很大,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不容易操作就不对其予以法律救济。我想我们的法律可以对其有个原则的规定,具体操作完全可以让法官去自由裁量。
鉴于刑事案件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废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刑事案件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也是目前解决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题的问题的关键所在。
happy@z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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