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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护身符,言论自由
更新时间:2003/2/5 16:02:23  来源:  作者:zhfuju  阅读278
    国旗,护身符,言论自由
赵福军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性的标志。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国旗,比如满清时期的“八旗”,国民党的“青天白日旗”,日本的“太阳旗”,美国的“星条旗”,我们国家的“五星红旗”等。记得看电影《小刀会》时,有这么一幕:小刀会的义士们为了不使自己的大旗倒下,一批批的义士们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将旗杆围住,使得旗帜不倒下。以次来鼓励战士们的斗志。当时感觉旗帜的力量真的很伟大。在古代每当一方诸侯攻城掠地后,他所作的第一件事必定是将自己的旗帜插上城头。美国的国旗还有一个用途,那就是用来覆盖阵亡的将士的棺木。而我们的五星红旗更是我们先烈们的鲜血所染红的,值得我们每个炎黄子孙尊敬。也正因为国旗如此重要,现代社会的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制定了《国旗法》来保护和维护国旗,从而维护,捍卫国家的尊严。
“护身符”是一种特殊的用品,他是以人们对于它的力量的信仰和崇拜而产生的一种依赖心态的产物。自古以来先民们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时代,面对自然界的种种可怕迹象,为了保佑自己的平安或者别人的平安,从而创造出了许许多多的不同种类的“护身符”从而形成了别居民族特色的“护身符文化”。比如爱斯基摩人认为护身符具有一种精神力量,可帮助猎人取得成功,并保佑猎人不受恶神的伤害。每种护身符拥有不同的神力,为了随时都能得到保护,爱斯基摩人总是尽力收集更多的护身符。可做护身符的东西种类很多,如雷鸟的爪子、海豹皮、一节植物的根、一朵枯萎的花等等。爱斯基摩人的护身符都带在身上,或者挂在腰带上,或者缝在衣服上,或者戴在脖子上,也有的装在衣服口袋里。大多数人终身携带的护身符有好几个,少数人能有几十个。而居住在新西兰的毛利人却以在绿石上雕刻提基神像作为自己民族的护身符。我们国家的许多的民族将玉佩作为护身符带在腰间。藏族人以各种宝石和埋藏于地下的天铁或者雷石作为护身符。无论是古代或者是现代人都很难想象国旗和护身符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但是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据《南京晨报》报道在南京眉山钢铁厂8号路的溧阳安装总公司老板陈德荣在自己厂房悬挂的五星红旗上写上了“陈德荣”三个字,并有两行标语“红光高照照万民、处处顺利保太平”。据说,这是因为他们老板为了保佑员工们以后不在出现伤亡而设立的“护身符”。这里就涉及到用国旗作护身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旗法》,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报道我们可以知道,陈德荣是在自己的工厂里悬挂的国旗,不属于公共场合,从其行为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为了保佑自己的员工的生命安全。也不是故意的侮辱我国的国旗。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到底是让我们国旗的神圣性大大的下降。笔者认为要处理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轻微的教育和处罚。因为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陈德荣的行为可以是一种企求保佑平安的言语的表达。而言论自由是任何民主国家必须给予每个公民的。既然国旗法保护维护国旗的人,国旗法作为法律也应该保护违反国旗法的人,这正如刑法既保护受害人和守法的人,更保护违反刑法犯罪人员的法定权利一样。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斯得特诉纽约州”的案例中,以先例的形式得出“任何州不得因人非议国旗而对其处以刑事处罚”。因为亵渎国旗虽然是一种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往往表现的是一种绝望,或者发自内心的期望。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言论”。这可以说是普通言论自由中的“言论”范围的宽展。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只要公民的言论和行为没有构成“明确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后来在1989年的“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一案中更是将上面的结论给予巩固。可能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把国旗作为护身符是一种荒唐的行为,而把亵渎国旗和言论自由联系在一起更是荒唐。其实我们只要换一个角度想想,任何东西太过于神圣就必定会产生崇拜,可能陈德荣正是太“爱”,太“崇拜”我们的五星红旗,所以才以它来作素材构建自己的“护身符”吧。记得我上高中的时候,有一次坐车回家,路过一个县城,看到每家店铺门前都悬挂一个小五星红旗,也许是我们的公民太热爱我们国家了吧,但是这样子热爱我总感觉和亵渎国旗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我们现在的社会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不但有前现代的传统的存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困扰,更有后现代解构主义的入侵,各种新的观念和做法都会出现,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对一些事情大感惊讶,正如康德说的“存在本身就可以证明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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