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是与非 河水 《法律与生活》期刊近日接到一位读者来信,反映了自己在北京旅游时气愤不已的遭遇:2003年1月21日,宋先生携妻子、儿子到北京旅游,由于有表弟事先安排,宋先生一家暂住在表弟家。在表弟陪同下,宋先生一家前三天兴致勃勃地游览了故宫、颐和园和天安门。第四天,宋先生一家准备去长城做一回“好汉”。一大早,宋先生就出门去超市,准备买些食品。当行至一路口,被几个警察拦住检查暂住证。宋先生向检查人员出示了身份证,并说明自己是来北京旅游的。但是警察不由分说就把他推上一辆中巴车。宋先生只好在车上给表弟打电话,但警察仍不允许宋先生下车。宋先生和30多人一起被送到某一办公室门前下车,全部被命令蹲下,集体训了一顿后,挨个到办公室做了问讯记录,交50元罚款才算了事。这一折腾,宋先生的游兴一扫而光,当天就和家人乘机飞回了家。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的事情,但他却反映出一个暂住证查验的是与非和文明执法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暂住证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个问题,暂住证的施行应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在《户籍登记条例》和《暂住证申领办法》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说,实行暂住证制度在我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宋先生要不要办理暂住证,笔者认为,宋先生无需办理暂住证,理由是:一是按照公安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对于旅游者和作短暂停留探亲者不需要办理暂住证;二是申领暂住证应当是准备长期临时居住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办理暂住证,是便于对流动人员的长效管理。许多法律规定都是好的,但对于如何执行好有关暂住证规定却存在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宋先生的遭遇就是一例。案例中的宋先生只是来京旅游,当被警察盘查时,不仅表明是来京的旅游者,而且还出示了身份证,在这样的情况下再遭遇到被警察“推上一辆中巴车”,“被命令蹲下,挨个做问讯记录,交50元罚款”,的确让人不可理解。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笔者认为,除了文明执法理念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受利益驱动,因为案例中将宋先生带上车、做问讯笔录,只不过是为最后“罚款50元”作铺垫。查验暂住证仅仅是反映了一个侧面,而在许多地方有些警察为了完成创收指标,对一些地方可以任意地进行轮番查验,直到查“满意”为止。 其次是公民在出示了身份证后,是否还有义务出示暂住证。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已经有十多个年头,人们从不理解到自觉接受管理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现在无论你是干什么,如果没有身份证就会寸步难行,住宿没有身份证不行,乘飞机没有身份证不行,银行存款没有身份证也不行,等等。可见身份证制度不仅已经深入人心,而且也成了公民最有效的身份证件。公民在接受警察检查的时候,除了警察应当按照身份证检查规定进行检查外,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警察的检查,主动出示身份证件。但是随着社会进步,文明程度也应当随之而得到提高,作为警察的国家公务人员,其文明程度更应当高于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执法行为不仅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还代表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对于暂住证的查验和出示,笔者认为查验暂住证不应当满大街地对行人进行查验,如果是满大街地查验,只要被查验外地人当场向警察出示了有效的身份证,就不必一定强调非得出示暂住证不可。如果对公民出示的身份证仍不认可,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被检查人的身份证是假的。而查验暂住证则应当在居民居住地进行查验,如果发现居民居住地里有非本地人居住,则可以在检查身份证的同时要求出示暂住证,如果被检查者一时还没有办理暂住证,也不应该把被检查者立即带上车、做问讯记录、罚款50元。而是应当教育或主动上门服务。 查验身份证和暂住证是警察的职权,但警察可别忘记在警察的前面冠有“人民”二字,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虽然社会上有坏人,但好人总比坏人多。因此,警察不应当带着有色眼镜来怀疑一切,而应当用文明执法带给人民群众一个比较宽松的生存空间。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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