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召开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2002年10月26日—27日, “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在武汉大学举行。会议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协办单位有武汉大学法学院、丹麦人权中心(The Danish Center for Human Rights)、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 (The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以及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The 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来自国际劳工组织、瑞典、挪威、丹麦、奥地利、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等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学者、专业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向大会提交的论文近60篇。会议围绕“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以及“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工权利、商业与人权”两个主题分别进行。与会代表对全球化对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及适用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的实施,商业与劳工权利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现将两个主题会场所进行的讨论和相关论文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10月26日的开幕式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万鄂湘教授为“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作了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国际法问题》的专题报告,提出了我国加入WTO后在一些新型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并就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作了简要的展望。随后,参加该研讨会的学者和职业人士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人权、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全球化与WTO法律制度等内容。 一、全球化对国际法一般理论发展的影响 全球化不仅意味着贸易、投资和人员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而且深入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本次会议学者们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和全球化对全球法律体制的影响两个方面。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有的与会学者提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认为全球化并不构成一国参加全球化的障碍;全球化也并不排斥国家主权,相反主权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增强了维护其主权的能力。而有的学者认为全球化的影响构成了某种程度上对国家主权的侵蚀,例如全球化过程中国际组织的增多及其作用的增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有些学者认为,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就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他们认为这是因为:1.科技发展导致市场全球化,直接引发为国际市场的协调建立机制和规范的要求,形成对主权国家进行资源再分配权力的限制;2.全球性问题凸显,要求国际合作与协调;3.国家间战争危险的减少,削弱主权国家原有的国防作用。全球化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国家与非国家实体间的权力再分配, 导致在国际事务中国家的权力流向国际组织。而反对的学者认为全球化的影响只意味着对国家主权权利的限制,而非对国家主权的限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主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从传统的政治和外交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并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主权也在从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向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转变。 全球化对全球法律体制的影响。有的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的概念,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各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化和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在法律领域的一个客观反映。而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模糊,它只是一个理想的意念。经济全球化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全球化,主权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而就货物、资本和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达成某些共识,并不是一国的所有法律方面的承诺,不能表示法律趋同,或法律全球化的形式已经出现了。 全球化对国际法律关系参与者的影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同时也影响到国际社会的构成,货物、资本、人员的跨国界自由流动和和其他民间交流的增加导致了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同时也使得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的唯一成员。尽管构成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仍是国家,但政府间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个人也不断参与到国际事务中,甚至成为某些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近些年,非政府组织(NGO)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与会专业人士对非政府组织对现代国际法的冲击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有关人士认为,NGO的活动对国际法的影响主要在下述三个方面:(1)在国际法的制定上,NGO通过舆论、游说和影响各国政府对条约谈判的立场,通过各国的实践间接影响习惯国际法的形成;(2)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庭采取了“法庭之友”制度,使NGO在人权、环保等领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案件,从而对国际法的适用产生一定影响;(3)对某类特种国际公约,NGO运用其独特的影响力对其实施加以监督。例如对于一些资源保护性公约,NGO可以通过调查,收集资料等方式掌握公约的执行状况,并向公约执行机构做出报告。但有关学者也指出,尽管NGO已在国际法律秩序中获得一定地位,但这种地位尚不足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提并论;同时,NGO自身的特点也使其参与国际事务具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应当考虑以联合国为基本组织框架,建立一种适当的机制来协调NGO的活动。 二、全球化所引起的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 全球化的进程对既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同时产生了许多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例如:国际恐怖活动的蔓延、贫富差距在国家之间和一国内部的加剧、环境污染、毒品走私、金融安全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国际法正是这种合作和努力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传统的国际法观念必须有所改变才能适应国际社会解决新问题的需要。与会的代表主要就下述几个国际热点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发表了观点。 国际反恐法制问题。国际恐怖活动蔓延以及对其进行控制,是国际社会近一时期特别关注的问题。国际法学者主要对国际恐怖犯罪的根源、现行国际反恐怖法制存在的问题和国际反恐怖法制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恐怖活动的蔓延是经济全球化最明显的负面影响之一。旧的不公平国际秩序以及全球化导致的不公平为其最深层次的根源,冷战后时期宗教、种族等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地位的上升为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强权政治的盛行则是国际恐怖活动泛滥的直接原因。而现行的国际反恐法制最大的缺陷是政治取向太强,而规则取向不足。国际法上迄今尚无公认的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没有全面的反恐国际公约。同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的国家责任问题也是当前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一个难题。完善国际反恐法制应致力于缔结一个全面的、普遍性的反国际恐怖主义公约,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层次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律机制。 贸易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WTO法律)。贸易的自由化和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是经济全球化最突出的表现之一。而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WTO的建立和运行,又使传统国际法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 会议讨论中涉及的一个重要内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WTO各协议是其争端解决机制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它是一个自足的或者说是自我包容的国际条约群,而一般国际法原则、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权威学者的学说和权威词典目前可以构成WTO法的辅助渊源。并且,由于WTO成员的权利义务均规定在WTO协议中,如果适用其他法律渊源,就会产生成员在缔约时未预期的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成立WTO时,各缔约方并未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而且即便一般国际法不是WTO的法律渊源,也不一定不能适用。 另一些学者的论文则涉及到对WTO法律框架内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讨论,认为GATT 第20条(b)和第20条(g)提供了环保例外条款,而对有关的GATT/WTO 案例法研究显示, WTO比GATT更多地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影响,随着标准的不断完善,国家限制贸易的环保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实施将成为GATT环保例外条款规定的合理的结果。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与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全球化的特征。有的学者从多个方面分析金融全球化的特征,认为从其历史进程来看,金融全球化不是一种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中的发展过程;从其影响的因素来看,跨国金融机构的扩展和全能化运作和金融创新、金融竞争在促进金融全球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从其内容上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与法规等方面跨国界的相互影响、依赖和融合的趋势。其他学者则从当今金融全球化所表现出的具体特征出发,认为金融全球化的特征包括(1)金融市场不断融合,全球趋向一体化;(2)金融政策的开放化和自由化;(3)金融信息传递的全球化;(4)金融的相互关联性增强;(5)金融发展的区域化;(6)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较高阶段,它使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和广度大大推进,并且对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金融全球化使传统上基本是一国国内的金融和经济危机产生国际化的后果,这对国际金融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讨论中,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金融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固然有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不利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现行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和低效率,以及国际金融法存在的真空和软弱性所致。由此提出,国际金融法的完善应当从如何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如何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国际金融犯罪以维护国际金融稳定,保障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使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的关联性不断加深,研究和完善国际金融法还要同时注重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的内在联系。 另外的学者则在提交的论文中阐释了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产生的各种冲击。认为金融全球化造成了对(1)国家货币发行权的冲击;(2)一国确定本国货币制度权利的冲击;(3)国家货币独立权的冲击,使得国家主权发生了自愿或不自愿的变化(侵蚀)。尽管国家的货币主权受到如此多方面的冲击,但有关学者并不认为金融全球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主权。 三、中国如何面对全球化影响下的国际法 在实行开放政策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逐步加深。对于国际法领域来讲,这种融入意味着要求中国遵守其国际承诺和加强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研究。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次会议的议题也包括这一内容。 与会学者以及提交的论文主要围绕着中国加入WTO后,如何在国内执行WTO协议的内容,同时也涉及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问题。 有学者认为,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并入和转化相结合,辅之以个案修改和补充的方式,即并入的方式应适用于WTO中的基本原则、我国适用WTO协议规定规则不存在难度或难度不大的部门,以及我国新近颁布或即将颁布以及修改不大的法律。转化的方式适用WTO协议本身不完备,而是框架安排、过渡安排和原则性安排;WTO协议本身要求各成员制定相应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系统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或领域。个案修改和补充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现行国内法和措施中今后被WTO成员指控与WTO法相悖,并经WTO裁决必须予以补救的国内法真空领域。还有学者从我国具体法律规定的角度检查中国现行法律与WTO法规定的差距,以求使中国法律的规定符合WTO协议的相关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一般问题,学者们从国际法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出发,探讨了国际私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一般规则。有关学者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象有些国家那样将国际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两类,但在法律实践中也是根据条约的性质采用不同的适用方式的。中国目前允许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条约多属于民事类和行政管理类,国际私法条约一般属于“自动执行的条约”。 “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 参加“‘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的有来自国内外的法律专家和职业人士。在两天的会议讨论中,代表们探讨了国际劳工标准及其实施、童工权利、农工权利、 女工权利,以及反雇工歧视和强迫劳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国际贸易与劳工权利等问题。下面是对与会代表就上述问题所提出的观点的综述。 一、如何使工人获得保护自己权益的力量 使劳工权利有效得到保护不仅是一个立法,或设定标准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使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使工人自身获得维护权利的力量和能力,是有效保护工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与会的代表们从国内法、工会的问题、非政府机构的作用等几个方面讨论了如何使工人获得保护自己权益的力量。综合代表们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一些意见和观点。 许多代表认为,中国已经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中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也基本上采纳了经合组织(OECD)的标准,因此中国国内劳工法律的主要缺陷不在于缺乏标准,而在于此类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各类劳工法律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有些代表认为中国的劳工法律提供给工人的可选择的救济方式很少,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这样大大限制了劳动者争取自身权利的能力,也不利于劳工标准的执行,同时也造成了劳工权利保护的现实与法律规定的状态之间的巨大差距。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应由政府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改革劳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还要由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建立合理的劳工标准执行机制。对此,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包括改革现有的工会和加强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 关于中国的工会制度,与会的许多代表都认为,在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今天,这种准政府性质的工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市场经济中代表工人利益的要求。基于对中国工会组织一些弱点的认识,代表们进一步讨论了改进中国工会组织的问题。 另外,与会的代表还讨论了市民社会在使工人获得维护自身权利能力方面的重要性。一些代表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教育和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上起到重要作用。与会的来自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还通报了其组织在维护劳工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其中包括对华南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工厂工人生活状况和工厂执行劳动法状况的调查,以及他们为劳工提供帮助的情况。 除上述议题外,代表们还提出了其他能够帮助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有些代表提到了媒体在协助工人维护自身权利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许多代表也同时指出运用媒体来维护劳动者权利应当谨慎,因为有些时候媒体的介入会失去控制,牺牲法律,从而导致整体上的负面影响,给维护工人权利带来困难。有些学者则提出了抗议也可以作为一种维护工人权利的方法。 二、保护劳工权利的平衡因素 对劳工权利的保护起主导作用的是一国的国内法律,但是随着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在劳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多地起到了一种杠杆的作用。也就是说,国际法、商业行为守则和其他因素一定程度上对国内劳工权利和人权保护标准的设定和实施起到了促进或补充的作用。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围绕着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自愿性质的商业行为守则在维护劳工权利和人权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展开了讨论。 关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影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联合国(UN)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相关的人权和劳工标准公约;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人权和劳工权利保护中应当起什么作用;以及劳工权利保护是否应当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起来看待,或者WTO的法律框架内应否包括劳工标准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与会的专业人士针对有些经济学家提出认为规定劳工标准会伤害到经济运行的自然规律这一观点提出,劳工权利和人权的保障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历史证明,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基础发展经济并不能取得所期望的结果,有一些核心性质的工人的基本权利是发展比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因此,中国加入劳工组织的一些条约,接受国际劳工标准是非常有益,而且是必要的。另一些专业人士则认为,中国的现实是劳工们对增加个人财富的渴望,由于中国的劳工许多都来自农村,城乡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别使他们甚至能够接受低于一般劳工标准的雇佣条件,这也是中国即使接受了国际劳工标准也无法严格执行的原因之一。 关于第二个问题,许多代表认为1996年WTO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会议已经表明它促进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态度,同时它也声明,劳工标准不能作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更不能借此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由于这一声明的原则性,与会的代表认为进一步讨论第三个问题是有必要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一些与会者认为WTO协议应当包括一个“社会条款”,其中包括ILO所倡导的核心劳工标准和UN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6、7和8条的内容。 因为WTO是目前内容最广泛,实施效力最强和对其成员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将劳工标准和有关人权标准包括在WTO法律里有助于有效地保护劳工权利。 而另一些与会代表认为,尽管有许多将劳工问题与WTO联系起来的驱动力,但是仍然有许多障碍阻止二者的联系。比如: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北方的发达国家坚持这种联系,而南方国家由于担心劳工标准和人权问题会被作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损害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而坚决反对这种联系。因此,有关代表认为将劳工标准与WTO联系起来是必然的趋势,关键是设计一个公正的,有效的联系机制,这样才不会导致这种联系偏离保护劳工权利和人权的初衷。 与会代表讨论的另一个保护劳工权利的平衡因素是商业行为守则,即:商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中包括一系列内容,如:公平商业惯例(比如避免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和商业道德惯例(比如避免行贿行为),本次会议讨论的是与人权有关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 由于这种商业行为守则属于一种自愿实施的商业道德规则,与会的代表对这种守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劳工标准的实施,保障人权持有不同的意见。有些代表对商业行为守则的作用持谨慎的态度,而另一些代表认为与过去的状况相比,商业行为守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因此对守则的作用持一种乐观的态度。有些代表根据其调查的情况认为,愿意遵守公司在人权方面的行为守则、承担社会责任的是一些影响力不大的中小企业,而许多国际性的大企业则对此采取回避的态度。 最后,与会代表认为对劳工权利的维护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把劳工问题交给市场是一种错误认识,尽管市场中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都可以从自身的角度对劳工权利和人权的保障做出各自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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