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罚“战争罪犯”合法性的质疑 |
更新时间:2003/3/2 22:39:51 来源: 作者:Lanny 阅读152次 |
近代以来的各次战争的结束都伴随着对“战争罪犯”的审判,那些因为发动或指挥战争而被推上审判庭的人虽然被很多人认为是罪大恶极,但审判的真正合法性又在何处呢? 既然法律是国家主权者即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真实有效的意志固定于书面的结果。那么,对于法律按照主权者规定的方式执行也自然应该认为是主权者意志的反映,其后果也当然应该由主权者即人民承担。由此,民主国家的首脑依照法律授于其的合理的权限发动战争的行为自然应当视作是主权者的意志产生的行为,其结果理所当然的应该由主权者承担。这就类似民法中的代理。那么,处罚所谓的战争罪犯的合法性又在何处?作为单一个体的人,他为什么要承担主权者即全体人民所应当负担的责任? 如果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正确的区分所谓的善法和恶法,如果他不能区分以至执行错误,那责任自然自己承担。但是,既然是主权者的意志,又何谓善恶?退一步说,即使执行者知道他所执行的是所谓的恶法,他又可以违反人民的意志吗?他有义务担负这么大的风险吗? 综上述,如果一个执行者依本国合法产生的法律,按合法的程序发动战争,其后果不当然的应当由执行者承担。依次下推,其他执行上级依合法程序下达的命令的下级执行者,其也是在人民的意志,也不应当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那么,现在的和以前的对战争罪犯的审判显然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其无非是战胜者利用其强制力,在合法的外衣之下让战败者承担的一种毫无理由的责任,没有任何公正可言。 例外的,一种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况就是执行者未依法执行,其执行的由于不是主权者的意志,行为后果由其自己负责,这才是应当处罚的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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