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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侃我国的宪法
更新时间:2003/3/4 0:30:06  来源:  作者:zhfuju  阅读480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有人把它形象的比喻成是母法,这一点都不夸张。作为子女对生育养育自己的母亲是有着很深的情感的,所以母爱总是文学中不变的歌颂主题。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母亲却在自己的子女面前显的是那样的无助和无奈。
我国的宪法是在制定和实施上都使人感觉不是真正宪政国家所说的宪法,因为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它就应该比别的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我们的国家的宪法自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开始到现在已经是四次大的修改,再别说是还要几乎是每年的对个别的条文的小部分修宪。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的宪法中政策性条文太多。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了人民权利的纸。但是这张纸在我国总共用了23条来规定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去掉义务的规定那么条文就更是少的可怜。我国的宪法总共的条文数为138条。其他的条文不是用来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用来规定一些所谓的国策。这就必然使得宪法在人民的心中的神圣性地位急速的下降。这一点在我们大学法学本科中的课程安排也可以看出,别的普通的部门法的课时和学分都高与宪法课,这不由的就在法学学生的思想中积淀了一种观念:那就是在中国宪法是没有什么大用处的。最起码是就目前阶段来说。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法律政策化是难免的,但是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过多的规定一些政策,对以后的宪政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宪法虽然是母法但是他首先是作为法的一种而存在,所以它就必然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他必然是在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下来实施的,即是对违反宪法的行为的制裁。综观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对于违反宪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大致可以有这么几种。1,由立法机关来实施违宪审查权 2,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权 3,由宪法法院来实施违宪审查权,4,由宪法委员会实施为县审查
权。这几种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各有个的好处但也个有个的缺点。总的来说,由立法机关来施违宪审查权主要是为了巩固国家政权,便利于国家的管理。我国实施的就是这一种。我国实施的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就要求将所有的大权集中到一个机关那就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种机制虽然有助于国家的管理但是不利于国家权力的制衡,而且让立法机关自己监督审查自己,未免有些形同虚设。由普通法院来实施为县的审查权主要是为了便于国家之间的权力的相互制衡,因为在三权分离的模式中司法机关的权力可以说是最弱的,所以有必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权力,即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政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和审查。由宪法法院来实施违宪审查权是当今的大部分的国家实施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它的设立的原因之一是认为对于宪法的监督必然要求监督者的高素质,而普通法院没有也不可能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样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在我国就应该提倡这种观点,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没有造法的权力的。而且我国的法院的法官的素质普遍的较底,这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应该选拔一披高素质的人员来组成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由宪法委员会来实施违宪的审查权我认为我们需要首先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宪法委员会不是一个司法机关而是一个政治机关。所以由它来实施这个权利无疑会更加的加深我开始时提到的问题,所以是我不赞成的。
总的来看的说各种观点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但是各个国家的制度是可以相互的借鉴的。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我认为应该交由特定的宪法法院来实施比较好一些。以为这样有以下的优点:
1,有利与广大的人民通过法院的判决加大对宪法观念的认识,有助于我国的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只有亲自的感受到了才会更深刻的体会和认识事物
2,有利于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和合作。
3,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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