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成职业 |
更新时间:2003/3/10 21:34:19 来源: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277次 |
目击证人成职业 杜心付 据《金陵晚报》报道,南京出现了一种成天在街上溜达,发生车祸了便迅速“凑”上去记录现场情况的交通事故 “职业目击证人”。 那么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目击证人”有没有作证的资格呢?他们提供的证词,警方应该不应该采信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没有作证的资格,主要是看这个人知道不知道案件的情况,而不是看这个人作证是不是以赚钱为目的。作为“职业目击证人”,只要他知道案件的事实真像,按照我国的法律,他就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有作证的资格。“职业目击证人”们提供的证词,警方当然也应该采信。 证人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真像,分清责任。对案件的快速、有效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这样的。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法律只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如果知道案件情况而拒绝作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造成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时间和金钱,并且会因作证而耽误工作,法律却没有对其予以补偿。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使有些证人心有余悸。耻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中国人影响很深,造成很多人知道案件情况却不愿意去“多管闲事”。这一切因素造成了我国很多诉讼中证人的缺失。 现在既然有这么一些人愿意做“职业目击证人”,而警方处理交通事故又需要证人,职业目击证人就有其存在的价值。事实上,不仅仅是交通事故案件,其他案件也需要证人证言,有时候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至少在现阶段,职业目击证人的出现,对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对于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对于中国的耻讼厌讼的法律传统的改变,都有着很积极的意义。 happy@zzu.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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