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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能在纳税大户兼职吗
更新时间:2003/4/21 8:04:38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21
    派出所所长能在纳税大户兼职吗

河水

据《北京青年报》4月5日报道:湖北省武昌区一派出所所长,在一家大公司干起了“兼职”名誉副总经理。该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纳税大户纳的税多,当然给它保障就应该多;谁做的贡献大,谁享有的待遇就越多。”从这个报导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一是纳税多的就可以获得更多治安保护;二是派出所所长能否到企业兼职。对此,笔者谈一些看法 。
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只要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纳税。虽然在纳税过程中因经营规模、范围、收入的不同,而使纳税数额有所不同,但从来没有规定因纳税数额的多与少而享受的待遇有所区别。否则,“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就成了一句空话。
有人提出纳税多的公司就该比纳税少的公司获得更多治安保护。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合法的经营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干预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公安机关来说,他的职责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职责时应当平等地保护,不能厚此薄彼,无论发生什么样的治安或刑事案件,都应当迅速出警,不可懈怠。如果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一些部位另砌小灶、多加关照,不仅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纳税多与少,而使纳税人遭受不同待遇的保护。
派出所所长到大公司担任“兼职”名誉副总经理,这一现象的出现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来进行分析,国家为了保证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这一点看,不仅不允许经商、办企业,而且也不允许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派出所所长属于公务员,就应当遵守公务员条例,如果一旦在公司或者企业兼职,不论是名誉的还是非名誉的,都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其次,从《人民警察法》来进行分析,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起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目的,在《人民警察法》中对警察明确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要求警察保持公正、廉洁,而且也要求警察必须维护国家利益;第三,从警察的职责来进行分析,平等保护公民或合法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是其主要责任,不能因为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贡献大就给予特别关照,并派警察去出任名誉副董事长,使警察与企业穿起了“连裆裤”,唱起了“同一首歌”,这一做法就失去了对企业合法经营范围的监控,不仅为企业撑起了保护伞,而且也为企业“拉大旗作虎皮”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与企业保持一定距离,坚持“你经营我保护,你发展我支持,你违法我查处”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起到保护作用。
派出所所长到大公司担任“兼职”名誉副总经理虽然是个别现象,但这种个别现象不能忽视,因为在好多地方虽然没有出现公安机关人员去担任“兼职,但你都可以看到一些企业门口挂有公安机关“重点保护单位”的扁牌,这不仅反映出是一种不平等地保护,而且也反映出是在搞地方保护主义,如果不予纠正势必有蔓延趋势。因此笔者建议:一是认真执行《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人民警察法》,坚决杜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正确履行职责,平等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应当迅速撤回公安机关人员在企业的“兼职”和撤掉在企业门前所挂的“重点保护单位”扁牌,真正实现在对企业平等保护的同时也依法监督其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之所以会出现在企业担任“兼职”的现象,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办案经费不足,一些地方行政部门甚至还规定司法机关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额的上缴任务,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地去“找米下锅”,这种“找米下锅”的举动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而且也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廉洁。因此,只有切实解决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正、廉洁问题。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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