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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该批判谁?
更新时间:2003/4/26 16:31:33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404
    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该批判谁?
杨德寿
很长一段时间了,有些法律类论坛不时出现评判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话题。身为律师的批评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腐败,身为法官检察官的又讥讽律师行贿、坑骗当事人等等。
我本不想介入这无聊的纷争,但我无法忍受这没完没了!于是我在这里提出这样的问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该批判谁?
我相信一定会有人迫不及待,急于回答这一问题,但我希望他不要急。我希望他首先回答以下问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是否出生在同样一个国家?他们是否同样学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他们是否学过同样的中国法律?他们是否还学过其他更多同样的东西?受到其他更多同样东西的影响?
我相信答案应该都是肯定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在同样的环境下出生、学习和成长的人,当了律师就学会了行贿?当了法官和检察官就学会了司法腐败?当了公务员就学会了贪污、罚款和乱收费?是人决定了这一切还是制度决定了这一切?
在回答“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该批判谁?”以前,我还希望急于回答这一问题的人,再回答这样的问题:以现在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公务员,进行身份互换,是否就不会再有律师行贿和坑骗当事人、法官和检察官就不再有司法腐败、公务员不再有贪污、罚款和乱收费问题?
我相信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也许我们还记得《晏子使楚》中橘树生于淮南为柑橘生于淮北为枳的故事。这个故事早就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环境对人是有决定性影响的。
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我们该批判谁呢?现在,我希望那些急于回答这一问题的人再做一个清楚的、毫不含糊的回答!
我想,当律师行贿、坑骗当事人成为普遍现象的时候,当司法腐败和行政腐败前“腐”后继的时候,我们该反醒的不是腐败者的自私和贪欲。因为这本来就是人的天性即人性,人性理应受到尊重。但是人性应当受到限制,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人的人性。因为公权力与人的自然属性没有限制地结合必将导致腐败!为避免这种结合,我们又只能靠制度,靠法律。
在上述角色中,抛开制度抛开法律来讨论该批判谁,讨论者将永远不会有答案。除非我们只考虑这些角色的相对性。从这种层面上说,我认为最应受到批判的是权利最大的职业。那么,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谁的权利更大呢?
然而,按照这种思路找到的答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也不能解决律师行贿和坑骗当事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然从解决专制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上入手。
专制,是中国一切怪事的根源!
杨德寿律师
2003年4月26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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