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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刑事思想中的严打观
更新时间:2003/5/5 23:15:04  来源:  作者:马融  阅读535
    试论邓小平刑事思想中的严打观
马 融

本文所要探讨的“严打”,正如篇名所揭示的那样,是关于严打的观念,也可称之为理念上的“严打”,而不是作为刑事政策的“严打”。区分这两者,或许才更能理解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及其内容。
邓小平是一个历史人物,但他又不属于过去,他对当代中国的现实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在论述他的思想时不可能不承受时代话语的评价,但也由于他是一个历史人物,所以也不能尽然以现实的发展对他的思想以苛求。
邓小平的严打观是其刑事法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且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内容丰富的一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对开展严打斗争更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所谓“严打”,简单地说就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敌我性质的犯罪,经济犯罪和其它严重刑事犯罪。邓小平同志的严打观,不同于作为刑事政策的严打:严打政策的核心是“从重从快”;而严打观作为一种思想形态,其主要意义在于对“严打”的目的论、价值论方面的论述,尽管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操作的。
一、严打观的理论基础
“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邓选第二卷,第143、126页)邓小平同志支持关于真理问题的大讨论,领导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我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实事求是思想指导下,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几十年革命、建设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分析了中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一当代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严打”思想也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的科学论断,他分析了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们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但是它确实仍然存在,不可小看”(邓选第二卷,第370页),因此要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采取不同的侧重手段。他分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负面现象,指出“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对内搞活经济,活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一手。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能够真正有利于四化建设,能够不脱离社会主义方向”(邓选第二卷,第409页),就必须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他早就认识到了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代价问题,指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邓选第三卷,第154页)。所以,就要讲专政,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今天看来,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到这样一个问题:绝不能用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物质文明的进步!实事求是奠定了邓小平“严打”思想的理论基础,正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国情、形势才科学地提出了“严打”思想。
二、严打思想是邓小平民主专政思想的重要内容
小平同志民主专政思想是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坚持两手抓,两方面都要加强,两手都不能削弱,“在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和刑事犯罪活动”(邓选第二卷,第373页)。在强调民主与法制并举的同时,他特别强调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多次指出“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等,必须坚持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邓选第三卷,第34页)。
正是在民主与专政思想的统帅下,“严打”才有了正确的价值选择。邓小平同志指出:“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邓选第三卷,第34页)。“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邓选第三卷,第154页)。也就是说,“严打”的直接目的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建设成功,最高目的是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这也就对应了没有对敌专政就没有人民民主的对立统一关系,充分证明了“严打”的意义。
正是出于这种价值选择,邓小平同志在死刑问题上有鲜明的立场。在指出“杀人要慎重”的同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一是“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也就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实行专政的决心;二是由于“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以上引文均见于邓选第三卷,第153页),既教育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又能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三、严打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严打”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斗争
邓小平同志指出,“严打”决不是“收”和“放”的问题,“我们从来就没有‘放’,当然也谈不上‘收’”(邓选第二卷,第254页。)“对各种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从来都没有什么‘放’的问题,从来主张不能放纵他们,不能听任他们胡作非为。……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邓选第二卷,第372页)。
2、“严打”的对象是体现敌我矛盾的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犯罪活动,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小平同志提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邓选第二卷,第404页)。并且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社会主义道路的四个必要保证,而且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杀人、抢劫、流氓、拐卖人口、毒品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惯犯、累犯等。他指出“开放以后,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进来了,中国的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丑恶的现象,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要注意很好地抓,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邓选第三卷,第378页)
3、“严打”的功能
“严打”一是能够惩罚犯罪分子。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社会风气不正,刑事案件增多,原因“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邓选第三卷,第33页),结果是“处理太宽,放虎归山,罪犯又来报仇”(邓选第三卷,第38页)。所以,“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邓选第三卷,第34页)。二是能够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一次严打战役后,一些漏网的或潜在的犯罪分子就会“看风向,看你下一步怎么办”,“如果还是软弱无力,处理不严,坏人的气势还会上来”(邓选第三卷,第37、34页)。因此,必须要严厉打击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扭转社会风气。三是“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通过严惩罪犯,进行改造,教育他们重新做人。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宣传法制,真正使人人懂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邓选第二卷,第254页)
4、“严打”的策略
一是要依法严打。小平同志的严打思想对刑事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对在法律规定下如何开展严打更具有指导意义。小平同志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邓选第三卷,第163页)“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邓选第二卷,第371页)这就明确了“严打”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主要应由政法机关来进行。因此,小平同志强调“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一律依法从重判处”(邓选第三卷,第153页),都突出强调“依法”。
二是要发动群众。小平同志说:“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邓选第三卷,第33页)
三是“严打”中,仍要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方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邓选第二卷,第253页)
四、严打思想的理论特征
1、阶级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小平同志的“严打”思想的立论基础是专政思想,“严打”的对象又主要是体现阶级斗争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充分表明了“严打”思想鲜明的阶级性特征。同时,“严打”的目的就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的政权,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安全、民主权利和利益,体现了真正的民主精神,而不是无原则的人道主义。“严打”毕竟不是暴风骤雨式的运动,不是两个阶级的斗争,所以小平同志在主张坚决严打的同时,又强调严打应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死刑慎重,严打过程中要始终如一地贯彻一个教育的原则,这些都体现了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民主性方面。
2、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作为一种理论而言,“严打”思想具有科学实证的特征。说它是科学的,就是因为它是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基本原则的一项切合实际的具体的刑事理论。“严打”不是单纯的重刑,既不是法外加刑,也不是轻罪重罚,而是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基础上,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并且不超过法律的范围。“严打”的同时,又要注意结合教育的手段,严打不是目的,是手段,是要能够教育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以及人民群众。这就体现了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打”思想的提出,又是以保护人民群众为其最后的价值选择的,因此是真正进步的、科学的理论。
“严打”思想是切合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是指导实践的。事实也证明了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仅指导了刑事立法,更指导了刑事政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内容,验证其科学性。
3、历史性与恒常性的统一
“严打”思想是针对近时期的社会现实所提出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它本身要求适应这个时代,指导这一时代的司法实践,从整个社会历史进程而言,它不会也不可能是一种永远能够体现于实践的刑事思想,而是一种历史性的东西。但是,在“严打”思想中又包含着非历史性的具有恒常意义的抽象内容。譬如,它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有关问题的思想方法——实事求是,对问题的辩证认识,如两手抓,“严打”与教育。还有不少具有恒常价值的具体刑事思想,如刑罚的目的,刑罚与人道主义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经济与犯罪的关系等。
4、思想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严打”思想是一种思想,它的核心是要解决“严打”的目的、价值,“严打”与民主专政、经济建设的关系等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抽象的、概括的,具有一般思想形态的共同特征。但应该看到,“严打”思想的形成正是见诸于小平同志数次针对有关现实问题的讲话之中,正因为是有的放矢,所以“严打”思想特别能指导实践,适应实践,甚至有些内容能够直接转化为实践的刑事政策,成为指导严打斗争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又是可操作的,是思想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五、“严打”实践中的注意点
“严打”是双刃剑,在贯彻这一思想的实践指导作用时,必须充分理解和运用。
1、严打应是经常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小平同志指出要“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要“集中打击”(邓选第三卷,第34页),要组织战役,要集中打击,是不是在不集中打击的时候就可以松一下呢?这是不符合小平同志思想的。如前所述,“严打”应是一项长期斗争,一刻也不能放松的斗争,这里面不存在一个“收”和“放”的问题,“严打”应该坚决贯彻下去。如果只求一时的效果而疏忽平时,可能造成更大的隐患,使我们对待犯罪越来越困难,而且,这也不符合我们的人民专政制度的要求。所以,“严打”应该是经常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2、抓大案与抓小案
小平同志主张在严打实践中抓大案,“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那些小萝卜头漏掉一点关系不大,当然不是说就可以放松。”(邓选第三卷,第152页)抓大案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做起来也痛快,那是不是意味着对小案就可以不重视了吗?当然不是。对小平同志的思想应该全面理解,他认为小案子漏掉一点关系不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而是说“有些罪犯会闻风而逃,那也不要紧,还有第二次战役可以追回来。”(邓选第三卷,第33页)因此,我们在抓大案的同时,决不是意味着小案漏一点也无伤大局,仍然必须抱着决不放纵的态度。
3、原则性和灵活性
“严打”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小平同志“严打”思想中一再强调的,就“严打”的实质而言,是“从重从快”,“从”的是法律,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而且,“严打”思想本身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产物,是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那么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严打斗争也应遵循刑法基本原则,遵循法律程序。为此,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涉及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惩处,不涉及死刑问题。”(邓选第三卷,第153页)又指出“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邓选第三卷,第297页)这些话充分表明了罪刑法定和刑法适用上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小平同志主张的严打是充分“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式的严打,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严打,是在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选第二卷,第254页)原则下的严打。小平同志要求,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惩罚坏人,又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背法律原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邓小平的严打观,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亦有深涵的历史基础。严打观的本质特点充分体现为严打对象的特点。邓小平同志所主张的严打的对象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这充分表明了邓小平同志严打观的阶级倾向,这也是中国革命与建设事业一脉相承的法制经验。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后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分别了处理两种不同矛盾的方法,提出对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要用专政方法解决。可以说,邓小平同志的严打观也是在继承老一辈革命家的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依据刑罚“世轻世重”的历史传统司法原则,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而有所损益。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事业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与时俱进,严打的观念也将在法治的大旗下寻求理论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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