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杀人案件考验法治 |
更新时间:2003/7/12 16:53:52 来源:《检察风云》2003年第15期,另节载《南方周末》2003年7月17日“法治”版 作者:张进德 阅读239次 |
两个杀人案件考验法治 2003年7月3日的《南方周末》报道了一起“受虐妇女杀夫案”:面对令人发指的家庭暴力,默默的忍受、家人和邻里的劝说、村委会的调解、国家法律的救济、离婚的要求,均无济于事,万般无奈之下,杀夫悲剧最终上演。 怀着沉重的心情读完报道,笔者突然又想起了也是最近发生的那起轰动的“专家杀妻案”。两个案件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同样是杀了人,一个杀夫,一个杀妻;同样是引发了沸腾的民意,一个是由全村400名村民联名写信甚至跪地求情请求法院对受虐杀夫者开恩,一个是由从普通食堂员工到博士后组成的近200人的队伍投书法院为杀妻专家求情;同样会让人感到惋惜,一个是迫不得已杀夫却也可能难逃刑律的追究,一个是作为全国著名的纺织专家却可能会从此销声匿迹。另外一个相同点,就是两个案件都可能会构成对我们刚刚开始确立的法治理念的考验。 专家杀妻,等待他的完全可能是剥夺生命的死罪,于是人们纷纷求情,说可以让其戴罪立功,为社会做些贡献创造财富何乐而不为呢。依这些人的逻辑,如果是对社会没有多大用处的普通人,他们也就不会多说什么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功利的生命价值观。其实,生命本不该有轻重贵贱之分的。在这个高喊“法治”的年代里,每个人昂着的头都是高贵的,所有人的生命都重于泰山,生命同生命之间用任何标准加以衡量比较。法治社会最为基本的准则里,有一条便是法律应当得到平等的适用。道理简单,实施起来却那么困难。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并没有考虑这些“民意”,基本上是从案件本身入手,看来这一案件更是对我们民众朴素的法治理念的考验了。 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这种观点认为,“受虐妇女综合征”是家庭妇女因长期受虐而产生的无法摆脱施虐者的无助感所带来的一种心理疾病,在其影响之下所做出的反抗应属于正当防卫。这一观点为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纳。但审视我国的法律,正当防卫理论被定位为必须是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抗。显然,我们的现行刑法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是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法治理念要求法律必须得到公众信仰和服从。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还是要指出,精神病鉴定应当首先是科学的,我们绝不可以抱着救人的固有目的去作鉴定,若非如此法律的权威必定又难免会遭到损害。 在两千多年前的雅典,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大好的越狱机会摆在面前,为了尊重法律他最终选择了合法地死去。苏氏的“迂腐”,可能就是法治的真谛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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