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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事件”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03/8/3 22:45:09  来源:  作者:追梦者  阅读531
    “木子事件”的法律思考
赵占领(首发Chinabyte)
“木子事件”在网上已沸沸扬扬。6月5日,腾讯公司向木子工作室发出警告,声称其开发的“木子版QQ”已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若不关闭网站,停止下载与继续开发该软件,将面临被起诉的危险。迫不得已,木子工作室在自己得网站上贴出公告,宣布不再修改腾讯QQ软件的源代码,但采取新举措,推出QQ插件,木子版QQ的功能诸如屏蔽广告,显示IP地址等依旧不变。对此腾讯公司尚未表态与采取进一步措施。虽然目前腾讯维权还未最终通过法律解决,但无论如何,这一事件对于整个IT业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木子版QQ”的侵权之责
“木子版QQ”受到腾讯公司“侵犯软件版权”的警告,那么究竟是否侵权?根据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种情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即属侵权。另外根据我国新著作权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都可以构成侵权。
“木子版QQ”从技术上而言,是对腾讯QQ软件源代码的修改,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源代码又是软件版权的核心部分,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是修改了软件的源代码在法律上就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但为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对著作权的行使设置“合理使用不受拘束”的限制。具体而言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个人以学习,欣赏,研究为目的,或有关教学机关,科研单位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作品的少量复制或修改等。虽然木子工作室也声称其以学习,欣赏,增加用户对QQ的满意度为目的,但其在Internet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且载短时间内风靡于网上,其复制,下载量之大难以估量,对腾讯的影响之严重使其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
至于“木子版QQ”的出现,正如木子工作室所言,也如一些网络营销专家所评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增加了网民对腾讯QQ的忠诚度。如果“木子版QQ”不出现,可能许多网民难以忍受腾讯QQ大量的弹出广告和信息垃圾的轰炸等问题,而转而选择雅虎公司的Yahoo! Messengerr或 MSN Messenger等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在此意义上,“木子版QQ”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腾讯QQ的发展,但是这不能成为法律上免责的理由。正如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其作品一样,虽然可以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但是损害了其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利益,在法律上侵犯著作权的定性无从改变。“木子工作室”不能以此为由否认侵权之责。
QQ插件的法律困境
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擅自对软件修改或翻译。但QQ插件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而言均难以成立侵犯腾讯QQ版权之说。木子工作室及其拥护者提出两点辩护:1、木子没有直接修改腾讯产品,只是制作一种功能开发工具,此插件不能独立运行,使用前必须首先安装腾讯正版软件,因此是尊重腾讯著作权的;2、是否安装木子插件由使用者自愿选择,工具制作者与使用者没有直接连带关系,因此不存在木子侵权之说。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插件是否侵犯版权以其体现的技术形式而论,若覆盖原软件,则构成侵权,而木子版QQ插件也如技术专家所言,覆盖了原软件,因此构成对腾讯QQ版权的侵犯。但是,插件与原件相对独立,覆盖原软件非插件开发者所为,用户只有在安装了正版软件的基础上,下载安装插件才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覆盖,才有侵犯QQ软件版权的可能。正如匕首,只有当有人利用其去杀人才是凶器,才产生犯罪。
虽然侵犯腾讯QQ版权难以自圆其说,但木子工作室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关于不正当竞争,依据1993年制订的《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求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显然木子工作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未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其通过提供与腾讯针锋相对的软件或插件,无疑会影响网民使用腾讯QQ,且随着腾讯QQ的升级,木子版QQ或其插件也随之不断更新,其无疑借助于腾讯QQ也得以扬名,不管木子工作室出于何种目的,也不管其是否准备将木子版QQ或其插件商业化,但这客观上使其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成为腾讯的潜在对手,以此方式进行竞争,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这一事件尚未诉诸法律,如果事态发展到以诉讼来解决,首先面临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以何种法律解决,是依据软件版权还是不正当竞争来处理,两者皆有障碍。
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角逐
纠纷归结到底往往是利益的角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就在于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在维护版权人利益,激励其创造积极性的同时,又要权衡如何造福大众,维护公共利益。
“木子事件”中木子始终得到许多网民的支持,因为其软件方便了大众,在此之前许多人早已厌倦了腾讯QQ大量的弹出广告与垃圾信息,正是木子版QQ或插件的出现为网民节约了带宽,节省了人力与财力。但公共利益的维护绝不是单纯以牺牲个人或企业的利益为代价。可能从眼前而论,利益的天平应向公众倾斜。但着眼于长远,如果过分维护公众的利益,不仅不利于保护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更不利于软件业持久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油添加利益之火”,软件业才有持久的动力。尤其是在加入WTO背景下,中国软件业若想增强竞争力,必须对软件给予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但知识产权的终极价值还在于谋求公共利益,腾讯公司在维权的同时,也应反省自身,虽然其以在QQ上开展广告业务是其重要盈利点,但过量的信息会损害其信誉,降低用户的忠诚度。而且从法律上讲也是不无争议的,正如免费邮箱虽然免费,提供该服务的网络公司仍不能未经注册用户许可滥发垃圾邮件,除非已以格式合同形式预先约定且格式条款非明显不公。
技术与法律的冲突
这一事件引发的另一思考就是技术进步与法律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木子版QQ”及插件从技术上论属于黑客软件,而与其类似的权件在网上是不计其数,诸如OICQ密码暴力破解器OicqPassover,炸弹工具OicqBomb,侦听工具OICQ神目等等。正是这些软件发现或弥补了腾讯QQ软件的缺陷,促使其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安全性,完善服务。因此可以说他们成为促进腾讯QQ软件进步的动力。这就涉及到黑客存在的意义与价值,自计算机产生之初直至今日,黑客一直存在,且成为发现系统,软件缺陷与漏洞,并促使不断改进技术提高计算机安全性的动力,没有黑客及黑客文化的存在,计算机的技术进步绝不可能这么快,因此众多的技术专家在人们痛斥黑客之时指出黑客存在对于技术进步的重大意义。
然而黑客的存在在法律上面临着尴尬,黑客及黑客软件对技术进步的促进往往是从反方向而言。黑客软件往往侵犯正版软的版权或对其构成攻击,或泄露商业秘密,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此如何以法律来规范黑客行为,如何使法律与技术的进步不相冲突已成为科学界与法学界面临的共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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