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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指导”有利于司法公正
更新时间:2003/8/4 8:03:5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480
    “判例指导”有利于司法公正

河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笔者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判例法,即在判决案件时直接引用先前对某个案件的判决依据对该案进行判决,从而避免了一模一样的官司判出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不仅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司法公正。从我国的司法环境看,还没有实行判例法,但最高法院在发布的每一期公告中均登载了大量的判例,这一做法虽然没有明示是在推行判例指导制度,而实际上是起到了对全国法院判案的指导作用,也暗示着我国判例指导制度正在孕育的一个过程,天津高院实施的判例指导制度是对区域内司法制度的统一,是一个符合司法制度前进的做法,能为最高法院制定一部全国适用的判例指导法规起到推进作用。那么,实行判例指导制度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回答是肯定。首先,实施判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司法统一。我国有三千多个法院,每年审理案件不在少数,而现有的法律不可能将任何事情都规定的面面俱到,虽然是同样一个类型的案件,甚至是一模一样的案件,而南北东西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使人们不得不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实行判例指导制度以后,完全可以避免一模一样的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其次,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不必要往返于上级法院进行层层级级地请示汇报,完全可以在判例指导下进行判决;第三,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法官在审理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凭自己文化功底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胆地行使释明权并进行一些有益的造法尝试,使法律在法官手中运用自如,从而弥补现行法律上的空缺和遗漏;第四,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前进。西方国家实施判例法的许多实践已经证明,判例法的实施并不会阻碍司法进步和司法统一。相反,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统一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判例法和成文法在世界上是两大重要的法系,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两大法系已经由原来的格格不入而转向相互渗透并相互作用。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司法体系的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公告登载和案例和天津高院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已经与判例法进行着相互渗透,应该说是为今后制定判例法打下了基础。笔者认为,在我国推行判例指导不但不会使我国的司法体系的完整性受到侵害,相反会使我国的司法体系更趋统一,更加完善。当然在推行判例法时还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一是先实行判例指导,为结累经验做有益的尝试,可以有选择地在一些条件好、发达地区的法院进行试行,待时机成熟时进行普遍实施;二是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判例法,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东西部的差距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判例法;三是实行判例法后的案例发布,应当由最高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最高法院还应当建立一个判例数据库,以便各级法院查询,而不能由各省自行发布;四是在判决中引用的判例要注明出处,以便当事人进行查找和比对。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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