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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富人与穷人
更新时间:2003/9/2 10:29:36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550
    法学家、富人与穷人
杨德寿

“闻名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头领刘涌死刑案8月15号被辽宁省高院改判死缓,刘涌论罪到底该不该杀,不杀他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据称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等十四名一流法学家,出具的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意见书》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聊天实录: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谈刘涌为何不该杀?》2003年08月29日搜狐网)
为解刘涌死刑案改判之谜,搜狐新闻中心特邀参与《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8月29日12时作客搜狐聊天。陈教授对法律意见书的解释是:“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这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裁决。司法机关也常请法学家出具法律意见书,两种法律咨询对法学家付费差不多。”(《聊天实录: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谈刘涌为何不该杀?》2003年08月29日搜狐网)
这段文字至少向我们说明了以下几点事实:1、法律意见书相当于为被告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2、该意见书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3、“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不是一种裁决”。4、出据这样的法律意见书是有偿的,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判断出这费用是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交纳的。
如法学家所述“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学家为谁提供法律咨询,那是他的自由,只要有人认为自己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不清楚,并且他认为该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清楚就行。人称“中国第一辩”的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这次真得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所以一下子就请了十四位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刑诉法大家来为其提供咨询。
可是,我这里的问题又出来了。既然法学家的意见书是给辩护人看的,它又是怎样到司法机关那里“供司法机关做参考”之用呢?又如何成了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另一个问题是,该意见书是基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那么,十四位法学家是如何知道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就一定是全面的和客观的?如果不知道,又是如何得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这一结论的?
还有,这些法学家是谁出钱聘请的呢?是田文昌律师。那么,田律师又是谁出钱聘请的呢!是被告人刘涌或者刘涌的家属。刘涌或者其家属聘请田律师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希望田律师为刘涌辩护,向司法机关提出刘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那么,田律师出钱聘请十四位法学家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难道仅仅要他们出据一份不带任何偏见的法律咨询意见?
如果是法律意见,又如何到了辽宁省高级法院审判刘涌案的法官那里?这份法律意见书在本诉讼程序中的性质是什么呢?是不是诉讼文书?如果是,这份诉讼文书又是那位诉讼参与人依照那条法律并按哪种程序向法庭提交的?
我相信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证据也可能确实有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问题对于田文昌律师也是问题吗?我绝对不相信田律师会因为此问题咨询他们,如果说田律师是咨询他们,还不如说是想利用这些法学家在中国司法界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来自法学家的第一流地位,来自第一流法学家的人数!这是何等的气派!
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十四位法学家出据的长达六页的东西,到底是法律意见书还是辩护词?刘涌案被称为中国打黑第一案,刘涌所得到的法律帮助恐怕也创了个中国第一。这种帮助来自一个拥有十四位中国第一流刑法刑诉法学家组成的人数最多级别最高的“辩护团”。
刘涌,好大的面子!
我们再来看看别的案子。去年,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陕西省“枪下留人案”,有多少人(包括没有影响力的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法官根本无法排除的疑点?不少人认为董伟属于防卫过当,但他却再次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被判了死刑。这时候的法学家哪里去了?他们不是要保障人权吗?
最近的“天价葡萄案”在处理过程中法学家又是如何表现中呢?“22日,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之邀,4位我国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重量级专家,认真讨论了4名馋嘴民工偷吃北京林果所用于科研的“天价葡萄”案。在昨天的讨论中,到场专家基本认同该案已经涉嫌犯罪,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到场几位法律专家都认为“天价葡萄”案,是我国刑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专家认为,目前难度比较大的焦点是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案面临被偷吃葡萄的价值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而按照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也面临试验研究是否可以视同为“生产经营”。此外,刑法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泄愤、报复目的,而该案似乎又不具备这一要件。”(《北京青年报》2003年8月23日)这些根本与犯罪不沾边的民工,在法学家的眼里怎么就“已经涉嫌犯罪”了呢?
“枪下留人案”中的被告人董伟如果有钱请到这些法学家,我相信他肯定也能留下一条活命;如果“天价葡萄案”中的重量级法学家是四位民工请的,他们也绝对不会再有犯罪嫌疑。相比之下,刘涌则风光得多了。
这就是富人与穷人在中国法学家眼里的区别。


杨德寿律师
2003年9月1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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