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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用电:知情权与平等权的紧急检修
更新时间:2003/9/16 22:27:10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291
    
一、 逆来顺受
盛夏酷暑,最怕停电。最近笔者亲身经历了几次突如其来的停电,感慨不少。
(一)民房就可以随便停?
7月16日15:07,突然一片各种电器断电的杂音,之后是来不及存盘的抱怨、不安的脚步、质问的电话还有紧跟着从骨子里渗出的燥热。
“是跳闸吗?只不过新装了五台空调,不至于吧”。
“不是,可能是限量用电,轮到咱了”。
“打电话问问,停到几点”。
“半夜12点”。
“其他机关停没停”?
“没有,可能因为咱租用的是民房”。
“民房就可以随便停,胡闹”。
“电老虎发威,算了,找个有电的单位串串门吧”。
“老天有眼该下雨了,一个多月这么毒的太阳”。
出门前看了眼挂在窗外的温度计,40.1度。
“行长,你们不会停电吧”。
“有的银行前两天停过,我们准备找电厂说说,停电等于关门”。
“有道理,借用一下电话簿”。
“经理,这几天我们院里在加班办案,晚上没电很不安全,麻烦你交代一声,保证我们工作日不要停电”。
“今天停电的几条线路都是泉州市电业局下来切的,我们说了不算”。
“想想办法吧,出问题谁都担待不起”。
下班之后半小时左右,电来了。
(二)电不够用还亮那么灯!
7月26日23:35,汗流浃背,翻来覆去睡不着。中午停电后就无所事事,想想一个周末就这么泡汤了,一肚子的火。
屋内,蜡烛的火苗疲惫而安分;窗外,车水马龙,灯红酒绿。振兴路二百米之内,排挤着六家酒店。记不清男女老少的“阿杜”晚上“天黑”了多少次,早知如此,咱也去K到天亮。
奇怪,怎么就这几栋居民楼没电。酒店自己发电绝不会连“光亮工程”也一块亮。程控霓虹灯、旋转射灯,还有这些间隔十米一支,单价近二万元,每支由数十盏灯泡造型的集成路灯,肯定是电网供电。
电不够用还亮那么多灯,有病!
不对,这里应该是石狮市中心市区。住在泉州九一路的同事家没停过电,说是政府保证中心市区供电。难道限量用电并非统一规划?
不行,明天得打电话讨个说法。
突然,一片各种电器启动的刺眼,00:02,还挺准时。
算了,也别太计较了,适应环境,服从大局嘛。
(三)竟然停24小时?!
7月31日9:05,不再责怪没有事先通知,甚至还为可以放松一下而高兴,但随后得知要停到第二天上午9点,煎熬的感觉又慢慢渗进了骨子里。
停电、停水、加收来电显示费,从来都是单方行为、格式条款,难道用户必须忍受?
如果限量用电不符合法定事由,如果供电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如果停电操作显失公平,都可能导致供电合同违约。
如此大规模的情势变更一定有政府的干预,有没有救济渠道?一会鼓励用电,一会限量用电,有没有决策失误?干旱是天灾,浪费是人祸,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可以避免却听之任之,有没有玩忽职守?同样的收费,区别的待遇,凭什么是我不是你,为什么吃亏的总是老百姓,有没有徇私舞弊?
附近工地刺耳的铁锤格外揪心。应该做点什么。
95598电力服务热线的回答只有一个:全省统配,轮流停电。
二、自圆其说
不爱看报的确是个坏习惯。关于限量用电的信息,都是道听途说,直到上网查询了官方的说法。
(一)为供电企业辩护
入夏以来,福建省持续高温少雨,水口、古田、池潭等省内大型水库水位大量消减,分别属于偏枯至特枯年份,已接近死水位运行,使得占全省装机容量48%的水力发电量大幅下降,仅为全省的25%,直接导致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同时,全省用电负荷及电量却不断增长,增幅均在20%以上,电网已不堪重负。目前省内火电机组(包括燃油、自备电厂)已全部开机,仍无法满足供电需求。为保证电网安全,福建省经贸委下发的《关于紧急限电的通知》,从7月12日起,全省用电实行限量供应,以保证城乡居民和重点企业用电。按照用电指标安排,福州地区要拉闸限电的负荷达22.3%,厦门地区要拉闸限电的负荷达20%,泉州地区要拉闸限电近30%的负荷。
红头文件下发后,各市、县经贸委随即制定了紧急限电措施。泉州是“重灾区”,市电业局有权按照经政府批准的紧急限电序位,实行按局部片区轮流拉闸限电。
超负荷运转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合同法第180条,可以构成供电合同履行变更的“临时检修,依法限电”事由。电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第34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看来,停电是政府行为,而且有法律依据。
(二)替用户异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既然停电、限电的理由成立,限电序位又是事先确定的,只要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似乎不存在违法,更谈不上侵权,用户也只有发发牢骚的份。
问题是,企业有重点与非重点之分尚在情理之中,居民凭什么区别对待?根据合同原理,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证明合同行为不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限电序位在事先如何确定,用户有权知悉;认为确定的序位不合理,用户有权提出异议;发现限电序位未严格执行,用户有权要求主管部门纠正。
告知方式也不负责任。虽然新闻报道概略地宣布随后的停电属于限量用电,让市民稍安勿燥,但对具体用户,停电时刻表仍是未知数。频繁的停电,严重扰乱了生产生活秩序,并非一纸公告就能完结的义务。尽管逐户告知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节省成本而减免。
政府为安全用电而计划用电,但同时必须节约用电。基本生产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光亮工程”还美得起来吗。面对老百姓的水深火热,火树银花的奢侈能问心无愧吗?明知水电资源有限,当初鼓励大家用电就没有想到透支的后果吗?
安全要保障秩序,节约要兼顾自由,计划要实现正义。凭什么要连续停电24小时?谁为区别对待造成的不正当竞争买单?限量用电明显检验出一个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决不是几个文件、几次会议、几张告示就能解决的。
(三)代政府检讨
2000年5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的苦干意见》,调整限制用电规定,推行鼓励用电政策。规定取消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促进宾馆、饭店、酒楼多用电;对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价给予适当优惠;工业用电大客户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现行电度电价10%的幅度内实行优惠。政府部门、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用电,能源替代工程、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锅炉客户新增用电容量以及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免收贴费。对城镇公益性光亮工程实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其中在22时至次日6时用电的优惠30%。
有报道称,我国的电力投资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是造成电力紧缺的主要原因,而电力投资的周期较长,难以进行迅速调整,只好通过限量用电紧急应对。在仍然依靠传统的水电和火电提供能源的落后技术条件下,推动用电高消费实在是一种资源浪费。把原本应当为自然效应和科技发展预留的供电量增幅通过行政强制拨给了“面子工程”,显然存在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决策过失。
就算今年的旱灾几十年不遇,属于不可抗力,限电序位也应该把“光亮工程”摆在第一位。然而,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包括企业轮流周休、下半夜生产等六条紧急措施,但却忽略了削减“兴亮工程”的非必要消耗。泉州市政府启动了包括居民户在内的分区停电,却坚决保证了中心市区的夜景璀璨。
明知道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工业用电和公益用电盘根错节,限量用电根本就没有人人满意的公平方案,为什么不效仿铁路、民行的价格听证也搞个限电序位听证?一来集思广益,二来争取理解支持,既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又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就算迫不得已必须向居民户限量供电,最起码也得保证吃睡正常。既然分时停电可以达到节约的效果,连续停电就是偷工减料的结果。
供电公司负责具体操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为什么关系户可以商量通融,而弱势群体就得逆来顺受?政府出面干预了,就该依法规范,杜绝供电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痛定思痛
都快两个月过去了,没听到什么公开抗议的声音。是习惯的麻木,还是维权的迟钝?自古民不与官斗,淡化了老百姓的权利意识。私权制约公权,尚未技术引进,停留于纸上谈兵。老百姓可以有一千个放弃权利的理由,但作为法律人,不该熟视无睹、置若罔闻。
电力法第29条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难道用户的权利只剩下投诉?
有政府指令和计划,限量用电算不算行政行为?就用户的利害关系而言,停电是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政府以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强制要求,有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牵引?供电公司受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是否取得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经贸委作为主管部门,可否接受不服供电公司行政行为的复议?供电合同的履行是民事行为,用户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的回答的肯定的,但自从电力部门改制为公司之后,供电合同纠纷就游离于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的边缘。观念的认同先于制度的完善。尽管法律手段如何选择还有待相关诉讼和判例的检验,尽管和美国、加拿大的大停电相比,我们的损失算不了什么,但作为供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切莫了委曲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平等权,该在限量用电的痛苦中紧急检修一番了。
忽然想到几句:你的垄断让我无奈,你的武断把我伤害,谁来裁断可以呼唤,谁来了断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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