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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刘涌案:老百姓为何不相信你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更新时间:2003/10/31 0:33:25  来源:中国司法改革网  作者:正义猴子  阅读201
    2003.9.26

刘涌案改判缓刑一出,媒体和舆论纷纷撰文评论,网民们的热烈的讨论也仍在进行中,质疑、批评、指责、讽刺甚至叫骂不绝于耳,失望、愤怒的情绪弥漫于字里行间,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声音都是极其相同的内容:刘涌该杀!司法不公!少数唱反调的人被群起而攻之为“没有良心,丧失正义感的败类”,当事律师和十多位出具了那个法律意见书的专家更被说成是“收了黑钱的无耻文人”云云。辽宁省高院因被指“枉法裁判”而处境尴尬,最高法院最终被迫出面……
正当权威部门满怀信心准备开展司法改革,立志实现“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的时候,刘涌案却如同当头棒喝,再次折射出中国现行司法的严重弊端和严峻环境,突显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正面临着一场最严重的信任危机,借用凤凰卫视的曹景行先生的话就是“老百姓就不相信你的法制(治)能够建立起来”。那么具体到本案,老百姓为何不相信你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首先,民众长期以来的亲身体验就认为法官不可靠,因为判案子总不让人信服。为什么当事人不信服?愚以为主要原因在于判决的透明度不够。尽管暗箱操作这个问题并非中国司法运作所独有,但在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公开性、透明度的要求却更为关键、更为敏感。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也许我们做到了,但形成判决结果的判决理由却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这也是我们法院的判决经常不能让人服气的症结所在。两造对抗、居中裁判,法院就是一个讲理的场域,而判决书说理则是以理服人的关键。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只有干巴巴的三段论而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已经是老问题了,正是由于判决理由的“虚化”才使得当事人常常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怎么输的,才助长了各种见不得光的幕后勾当,才会有诸如“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等说法在民间颇为流行。

纵观辽宁省高院的整个二审判决,最大的缺憾就是那个关于“具体情况”的内容恰恰说得不具体,这也是大多数人怀疑和质问的源点。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二审改判死缓的案子本不稀罕,但在刘涌这样一个敏感人物的“恶性案件”中,改判理由却又恰恰不说清楚,因此,把看不懂的判决视为人为操纵的判决的“常识”会理所当然地让民众认为这里面有黑幕、有枉法。难怪有人士呼吁:“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判决书”?看来我们不仅需要透明的审判过程,更要作出透明判决,说理判决。不管法院判决理由不清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是职业素质也好还是职业道德也好,只要这个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则人们永远难以对判决的公正不持怀疑——流言止于公开,正义必须看得见。

其次,大众意识与专业话语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了一定的误解。大多数人对于这个改判都凭的是直觉来断定其背后有东东,靠的是常识来理解法律规定,表现出一种类似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朴素的正义观念,并再次表明了中国民众对于实体正义的特殊偏好。

很多人主张刘涌犯事铁证如山,即便是存在刑讯逼供也不应影响其罪行,追究违法取证行为与判决刘涌死刑是“两条道上的事”。先不论此案中刑讯逼供究竟存不存在,只说这观点就混淆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而研究过诉讼法的人都不会不清楚违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就算客观存在的事实千真万确,只要它不是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到审判中来,那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上的事实。然而普通民众对于这样的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不买帐,批判声中几乎是青一色的以使刘涌受到最终惩罚为结果的“程序工具主义”观点,根本听不进非法证据排除的“谬论”。甚至,居然有人质疑当事律师为这种罪孽深重黑老大辩护存在“立场”问题。国人根深蒂固的实体正义观念容不得刘涌这样的黑老大不死,程序的独立价值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不切实际的“洋糟粕”。在民愤面前,学界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是以,当媒体和民众一片慷慨激昂的时候,法学界人士面对阵阵声讨却保持了足够的理性而不参与争论,毕竟谁不想枉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而田文昌律师作为刘涌的辩护人遭受责难也很无奈,为嫌疑犯争取一下合法权利就那么难?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大多数人都认为宋健飞死而刘涌不死在这里说不过去,并且指责当事律师玩弄文字把戏。其实,很多人把这里的“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理解为了“集团成员所犯全部罪行”。刑法第二十六条之所以表述的是“集团”而非“集团成员”关键就在于这是一个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之所以得以成立,就在于其成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在主观上必须有犯意上的共谋和沟通。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集团成员实施的行为超出了首要分子与成员间的共同预谋,那么首要分子与该成员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就缺乏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作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的主观方面的欠缺,首要分子当然不该承担该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绝大多数刑法书中的观点。故而,如果的确能认定刘涌没有指示宋健飞杀人的话,他的确就不应该为这桩命案买单。显然很多人对这个问题并不清楚,以至于疑问“怎么判决距离常识越来越远?”英国柯克大法官和国王关于普通人的自然理性与法官的技术理性之不同的那段经典对话已经为专业人士所共知,然而多数民众依然不解,那误解也在所难免。

再次,媒体报道和舆论可能对于民意倾向起了导向作用。也许大家还津津乐道于“孙志刚案”中媒体揭竿而起的义举和舆论监督对于该事件最终解决和废除恶法的促进作用,那一次的媒体报道和舆论造势显示了促进行政执法公正的巨大威力。孙案中广州的几家报纸亲自调查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很多第一手资料,拿出了让违法机关不得不低头的证据,其报道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媒体的监督及时止于司法审判程序的门槛之外的,没有影响审判过程的独立进行。鉴于我国行政管理权力行使的专断性和欠公开性,这样的监督是值得鼓励的。这一次似乎又有如法炮制的迹象,然而此招并非屡试不爽。

刘涌案的不同就在于大多数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侦控机关透露的消息,并不是第一手采访资料(当然,传媒们事实上也没有条件在此案中搞一线调查),而来自犯罪追诉机关的信息本身是不是经过“有目的筛选”后才透露,这完全是有疑问的。国家控诉机关一定会依照法律公正对待每一个被追究者吗?这种浪漫主义的信任是消除不了下述合理怀疑的:其基于自身利益的“私欲”而有意不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对外界故意隐瞒有利于嫌犯的信息——而这种不信任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中比比皆是。可惜媒体并未反思这个问题,而是以对专政机关的高度信任态度就把这些“单方面信息”当作千真万确的事实来宣传了,他们忘了,“孙志刚”案中正是他们对当事机关的“不信任调查”才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从一审到二审,媒体的报道一遍又一遍的加深着公众对于刘涌的有罪信念,这个时候怎么就忘了经常挂在嘴边的“无罪推定”了?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把刘涌描绘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大魔头”难逃夸大嫌疑,而这无疑为后来的民愤铺垫了舆论基础。因此当法院最后推出一个和大家深信不疑的结果大相径庭的认定时——公众反应的状况就可想而知了:“有没有搞错”?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纷纷在所难免。此外,由于被告方上诉,此案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并不算完结,审判仍未结束。而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的长达16个月的时间里,媒体的反复报道和舆论造势使二审法院面临着日益巨大的舆论压力。也许媒体会说自己是正当报道,但是不得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法官判案的倾向性评论是一条保障审判公正的基本规则,此间的舆论造势实际上构成了对审判独立的干扰。鄙人也曾在“孙志刚案”的评论中叫嚣新闻监督,不过需要反思的是,案件一旦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监督就必须遵循审判的性质和规则,否则就是不是公正报道而是干扰。我们的新闻媒体惯于以社会正义的卫道士来引导民众,但舆论监督行政活动与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司法是中立的,监督应是客观的;媒体应当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情绪。

最后,必须提及的是,外界传闻的以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性为由改判缓刑的说法确有问题。刑讯逼供导致的是证据(口供)的失真,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证据不清直接影响的是定罪(即有罪无罪的)问题而非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我国刑法上直接减轻刑罚的理由并不包括证据有疑问的情形。如果是认为量刑畸重是因事实没有查清的话,那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才能改判轻刑。

至少根据媒体的报道,二审只是认为刑讯可能性“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排除”,从判决书来看辽宁省高院似乎也并没有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因此如果就这个“可能性”来直接改判缓刑确实讲不通,难怪很多评论者会唏嘘不已“莫须有”!当然,如果这个问题是出现在美国“辛普森案”那样的状况下的话,这 “莫须有”又足够以“排除合理怀疑”来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而将被告无罪开释。可这儿不是美国,从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判罚情节来看,刘涌只可能是因为有立功的表现而拣回一条命,可惜判决上并没这样写,猜测因其和“慕马”案有关因此可能有立功,但为何不明示就不得而知了——这又是判决书的不透明,老百姓啷个会不怀疑嘛!不过,最有可能让刘涌躲过一死的还是整个案子中唯一一起命案的认定。前面已经说过了,一旦认定刘涌对宋健飞杀人一事确不知情,那法院改判就是有道理的,很让人遗憾的是,辽宁省高院对这个问题做了模糊处理,不知为何。最后法院打了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搽边球理由,因为“证据不稳定”,口供的疑问亦不能排除,因此判立即执行的证据不足,故而降格量刑判死缓——感觉上是想为刘涌开脱却又没找到合适的理由,所以很多人对这个判决表示疑问。当然,如果上述判断皆不成立,那就真的要怀疑是腐败裁判了,但愿不会……

综上四点,愚以为就是此番民众对刘涌案改判反应之强烈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决得不明不白引人生疑,而公众又缺乏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并普遍存在对法律专业问题的误解,加上媒体舆论不适当的渲染,最终造成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也许是一个特殊案件,但暴露出的中国司法弊端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如何更加真切、有效地体现出来,司法为民如何提升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普法工作如何更有实效的更新公众的法治观念,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如何定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而刘案的前前后后只是这些问题的一次总爆发,它使我们警醒和反思:我们的改革如何让老百姓相信你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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