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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小事来看律师的作用
更新时间:2003/11/15 19:12:30  来源:  作者:陈姜季  阅读108
    
                                      

前两天有个妇女找我们来咨询。事情是这样的,她要告浙江省信访办。原因是她用邮件信访之后没有得到任何音讯,于是跑到省政府办公厅追问自己邮件的下落。但是有关工作人员不甚耐心,告诉她自己会去找,至于时间则是“一年以内”。这位妇女多次交涉未果,就偷偷录音。然后跑到我们所里找@律师,她是@律师的一位忠实听众。
我们劝说她放弃, 并且她也同意,“如果真的没有办法再起诉”。

接下来@律师给有关人员打电话,对方几个人相互推诿,含糊其词。好在事情非常清楚,对方已经收到邮件,但是找不到。如果找不到的话,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否则那位妇女就要提起诉讼。于是,最后对方答应给她打电话道歉和解释, 当时@律师曾“威胁”道:“如果真的不行,那她就只好提起诉讼了”。

再接着@律师在一次电台节目中把这件事情给抖了出来,对省信访办进行了批评。这下可把电台的人给吓坏了。但信访办的领导听到了这个节目,把当时的责任人员训斥了一番,并满足了那位妇女的要求,找到了那个邮包。

这是一件看似很普通的事情,但其意义是非凡的。我和田成友教授在一个书稿中对律师的作用作出这样一些描写:

1.国家与人民之间必须存在一种有效的互控方式。这种互控必须是平等、对等与均衡的,这种互控必须是和平的、理性的,并加以经常化与制度化。这样才能保证立法体现民意,执法与司法不曲解法律。
在一个理性的国度里,一切总是需要靠说理的内容来最终决定,而不是用武力或权力本身来决定。国家权力拥有的仅仅是公定力,如果国家垄断了知识的话,那么人民就无法有效得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制约。正因为如此,季卫东教授提出了“自由贵族阶层”这一理论。他认为社会必须有一个中间体,这个中间体必须不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存在,才能对国家起到制约作用。而律师阶层天然得具备这个条件,他们的生活一般比较宽裕,也不从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无须仰人鼻息。特别的,律师阶层精通法律知识,受到法律精神的熏陶,因此他们不仅拥有力量(知识加制度同样可以与权力的力量媲美),而且其力量具有更为严格的导向。
律师的这种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和互控作用集中体现在他们能够凝聚民间力量,引导民间力量与国家公力相抗衡。比如参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参与行政诉讼。也反映在他们与法学家一样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
“贵族”这一提法是很形象的,以往时代的贵族通常是皇室姻亲或名将重臣,并且其身份象皇帝一样可以世袭,是一种“传统性统治”。他们的存在对皇权起到了有效的、延续的制约,使皇权一定程度上被规范而无法为所欲为。因此孟德斯鸠曾说:“让他们取消贵族吧,那么他们很快就会得到一个专制政体,或者一个无政府主义的政体”。在现代社会,知识取代了先验的权力,制度的延续性取代了血统的延续性。法官阶层具有也必须具有贵族性质,他没有立法权的至上性和行政权的强大性,但他的独立身份必须被保障。然而法官阶层不是“自由贵族”,他们是被动的,甚至一定程度上必须是与世隔绝的。只有律师阶层才是真正的“自由贵族”,他们可以是无所不在得提供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可以为国家提供,也可以为社会、为任何孤立个人提供。特别的,由于对抗制的模式,任何一方的行为能力都得到了肯定,于是,可以制约个人滥用权利,也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因此这一切使法律得到真正的运作,使法律的均衡精神得到整体的贯彻。

2.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律师不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也可以作为一种经常性、广泛性的纠纷解决媒介,有利于社会的平稳。我们知道,当两个人吵架后,最好的办法就由一个共同的朋友(或者两个人各自的朋友,而这两个朋友之间是朋友关系)来和解,而律师正可以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在这次事件中,我更加强化了这一认识。实际上,一个勇敢、正直而机敏的律师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也许许多人不愿意做这样冒险而不收钱的工作,但是,其中的回报是不可估量的。他的勇敢展示了律师应有的力量和尊严,他的无偿帮助增加了他的声望和力量,他妥当的和解减少了政府的压力。

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因为当时我们面临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不予理会。但这属于一种不作为,假设没有律师愿意理会的话,那位妇女将选择不理性的方法。比如纠缠媒体,或者纠缠政府。二是受理。受理有两种好处,许多“勇敢的人”希望通过这样的机会来出名,当然这里也不能仅仅从动机上来分析,至少这样做在客观上是不理性的。受理的另一种好处就是,受理之后的出面和解,这样的话就可能不费力得获得一笔钱。但是,受理也有两种坏处。前一种就是恶化与政府的关系,因为把这种小事诉诸法院是比较难令人接受的,政府受到这样难以令人接受的压力,那么就会加深对司法制度的排斥。第二种就是耗费当事人的金钱与精力,尽管她口口声声说“一定要告”,但这未必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她被愤怒所误导,经验与知识的欠缺使得她在事实上是一个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当然,最终我们还是要尊重她的意思表示的。

在这里,政府接受了我们的和解,满足了那位妇女的要求。这里的政府也是理性的,政府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错漏,稍加改正就解决问题了。这并不涉及到一个“维护权威”的问题,如果为了维护权威而不惜违背法律与事实,指鹿为马的话。这就不再是维护权威了,而纯粹是一种力量的展示。这样的社会只会积累仇恨与矛盾,最终走上崩溃。而在这里,政府把自己的利益与法律和社会结合起来,是非常难得的。

因此,这件事情有了一个“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圆满结局。旧的怨恨得到了释放,而新的怨恨没有产生或微乎其微,或被非人格化的律师制度所吸收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应当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缓冲机制,一种婷婷独立的自由贵族。他应当为任何人提供力量,但他不应当滥用这种力量。他严格按照法律与当事人的意志来办事,但他也应当拥有自己的职业判断。创造性的抗争应当仅仅是特例,更多的是日常的、理性的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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