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极度不喜欢王磊先生的某些出题方式,但对他短小精悍的《宪法司法化》一书详实的实证分析却非常青睐,下面根据上面的题目,整理一点读书的心得,作一点短小精悍的思考。 我们没有认识到很基本的一点,那就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如果不具有法的特性,那他就无法完成其根本法的属性,顶多只是一个摆设的傀儡神像。因此宪法必须具有法律性,这意味着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而综观我们以往用过的几部宪法,哪一步不是写满了无法诉诸实际操作的道德语言的?从“抓革命、促生产”到82宪法的“国家提倡艰苦朴素,反对浪费”,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同时法律性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的稳定性,然而我们却总是喜欢把经济内容大量得写入宪法。以往算是比较笨了,75宪法写上“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那时我们还陷在乌托邦的迷梦中,因此幻想能抱着某些落后的,或者根本无法实现的经济制度白头偕老。然而82宪法和以后的种种修正案却还把种种经济制度往宪法里面塞,这时候我们的大人们早就清楚了自己心中的蓝图,也清楚自己不过是要玩拼图游戏。但为什么要来糟蹋宪法呢?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懂什么是法,更不要说是宪法了。
另外还有其他的严肃性的问题。即使是马克思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和法律在名义上是全民的,而我们的宪法却明目张胆得以党代政。不过82宪法还好有些进步,以往把中共的领导和中共中央军委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写入正文。现在把前者写入序言,后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代替了。不过这个就不谈了,谈了也没用,不谈可能会更好。
上文说到宪法的本体必须要有强制性,这里说说宪法必须要有运行的机制。我们的宪法实施了些什么?不过是在形式上,各个法律里用“根据宪法……”来代替“奉天乘运…..”而已。当然,我们这里不是主张要用宪法来科处刑罚或其他具体法律后果,也不是直接把宪法作为民事裁判依据。而是要用宪法来审查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从而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然而我们的有权机关一次也没有行使过这个权力,同志们,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也没有解释过宪法啊。更令人无法置信的是,他也从来没有以违宪为理由来撤消过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行使过全国独一无二违宪审查权!
既然和政策没有什么不同,也没什么严肃性;而且在实践中也不被理会,因此一修再修就不足为怪了。它们只是我们这个国家张贴窗上的一种最大的大字报,一种现实的说明和历史轨迹的记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