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果商,乙为一果农。甲与乙协商:甲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乙购买其整个果园的苹果,第二天正式签订书面协议,第三天交货。 情况一:
乙认为书面协议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为防止第二天摘不完苹果,而在当日摘了2千公斤的苹果。此时,甲经过丙的果场,见丙的苹果更好,但价格一样,于是与丙作出了与乙同样的约定。第二天甲与丙签订了书面协议,向丙购买了苹果,而没有向乙购买苹果。而乙因一下子找不到买家,为防止苹果烂掉,而以每公斤5角将2千公斤的苹果卖掉了。
问:
1、 甲的行为是违约?侵权?还是缔约过失?
2、 乙的损失由谁承担?
情况二:
甲为便于第三天提货,而联系了车辆,并交了1千元的定金。后又有一果商丙看中了乙的苹果,并提出以每公斤1.20元的价格向乙购买其整个果园的苹果,乙见价格更好,即与丙签订了书面合同。第二天甲要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乙拒绝并告知甲,他们之间还没有订立合同,其已将苹果卖与丙了。
问:
1、乙的行为是违约?侵权?还是缔约过失?
2、 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 关于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地,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就可以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无关。
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买卖苹果一事经过协商已经有了明确的合意,包括价款,数量,履行方式等必备内容,一般情况下即可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但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第二天正式签订书面协议”,这是对合同形式的特别约定,所以,该合同的成立取决于书面合同的达成,没有达成书面合同,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二 第一种情形的解决
既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那么违约行为就无从谈起。 龙吟认为可以通过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弥补乙的损失。
因为,甲的行为是造成合同不能成立的原因,而且甲对此有明显的过错,所以,甲的缔约过失责任成立。应当赔偿乙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
三 第二种情形的解决
第二种与第一种实质上是相同的,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理由同上。
但是有一点与第一种情形不同,就是那1000元定金。现在看来,这1000元只能是订约定金,从理论上分析,可以按照定金法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