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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拆迁与拆迁商业化
更新时间:2003/11/24 22:43:32  来源:  作者:  阅读116
    从诸如《方圆》今年第2期《拆迁中的宪法权利》和《方圆》主笔王琳9月发表的《拆迁中的财产权保护》等关于拆迁问题的维权舆论中,笔者由来已久的牢骚受到了启发: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侵犯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法定标准显失公平,以政治任务规避程序,以公益目的主张免责,实现拆迁人的商业利益,剥夺被拆迁人的商业期权。

除非确实用于国防建设,大多数拆迁理由都能挤出商业水分。商业化作为拆迁内容和形式的社会表象,加盖了政府有形或无形的印章。

如果说“安全卖淫与毒品替代”是“政府理性的无奈”,某些商业化拆迁则算得上“政府理性的无赖”。频繁的一把手异地交流后,为兼顾面上的政绩和台下的收益,一届比一届更“理性”的“经济人”主持下的“经济政府”,不拆点什么好象太不“理性”。

拆迁之痛,可以不说某时某地基于“个人原因”的自焚,但无法回避接二连三对立干群关系的硬伤。

拆迁之难,可以指责百姓中有些人“不识大体”、“鼠目寸光”,但能否保证衙门里没有人徇私舞弊、中饱私囊?

既然非要“高瞻远瞩”地搞“花园城市”、“精品街”、推行什么“一体化”,就必须在拆迁人的收益中预留一部分作为被拆迁人的期权,别总让老百姓用自己的祖业去做亏本买卖。换句话说,应当在商业化拆迁中实现拆迁商业化。

“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一物一权主义”,但清楚宅基地、自留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自己的家可以翻新、扩建、加层,还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自己的地可以自食其力。如今失去了土地的占有,换成了钞票或者商品房,当然不平衡。

以后的日子怎么过?他们需要持续来源于拆迁人或者政府的补助,来源于土地增值的利润分配。要做通“思想工作”,最好能变“一锤子买卖”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但这不符合房地产交易规则,土地与其孳息也不可能分离,补偿款和安置费分期发放更不现实。

那么,成立一个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组建的拆迁物业公司如何?被拆迁人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对应的价值入股,参与拆迁项目的开发建设。拆迁人或政府在保证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和生活来源的基础上,多安排一些“股份”作为补偿。商业化拆迁中的获利集团,必须一次性或者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作为物业公司的经营资金和红利。被拆迁人可以推选代表参与公司管理,也可以安心当“股东”,若干年后,股权可以转让。

如此一来,被拆迁人无论从情感还是经济上仍然与自己曾经的家园保持着联系,或许容易接受遭遇拆迁的残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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