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有待修改[ |
更新时间:2001/8/21 19:25:46 来源: 作者:见习书记员 阅读222次 |
浅谈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有待修改[原创] 发言人:见习书记员 时间:2001-7-25 14:13:43 版面:检察官论坛 现有点击数:81 见习书记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着重保护的是妇女、儿童的性权利。在实践中,一般的性犯罪,也以侵犯妇女、儿童的性犯罪居多。那么,是不是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就不会受到侵犯呢?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那种旧的,男权至上的观点随着社会文明的前进已经土崩瓦解了。新的问题不断出现,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也常有所闻。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还有一钟就是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 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主要表现在男同性恋者对男性的性侵犯。具体表现为男同性恋者对男性的强制猥亵、侮辱等。也有可能出现以暴力手段强制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发生行关系的形式主要以肛交为主。上海就发生过男同性恋者强行与不认识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案例,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制裁,结果,以治安处罚了事。 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主要表现在:女性利用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致使男性不能反抗,后利用抚摸、刺激男性的敏感部位,得以和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药物刺激男性,致使男性和她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例。 男性受到性侵犯后,由于社会舆论、道德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也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往往不愿或者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就算是报了案,公安机关也无法对侵权行为人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在1979年的刑法,对于男性性权利受到侵犯,还可以以流氓罪来定罪量刑,在现行刑法中就没有相应的条文来加以制裁了。因为,现行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还是一个空白。 笔者认为,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应该算是构成了犯罪。现就犯罪的几个构成要件来说明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应该构成犯罪。 首先,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男性、女性都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行为人的主观上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男性的意志,而决议侵犯。 其次,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侵犯的客体是男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性的权利,也就是男性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的性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男性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同时也关系到男性的人格、名誉及男性的尊严,是男性身心健康权利的主要内容。侵犯男性性权利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男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观念的不断转变,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应该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具体设想如下: 对现行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作如下的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他人、奸淫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他人、奸淫儿童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他人、奸淫儿童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应的,对于强奸的定义也应该予以修改, “性关系”应该重新定义,应该认为肛交、口交能致使他人射精的,就算是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形式。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一点浅薄的认识,由于水平有限,请各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大,男性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关于怎样确实的保障男性的权利,这应该是立法者因该考虑的问题。也是社会公平、公正、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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