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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一《司法独立 若有若无》
更新时间:2001/8/29 23:49:20  来源:发展论坛  作者:启蒙律师  阅读236
    发展论坛 作者: 启蒙律师lawspirit@263.net
《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之一 《司法独立 若有若无》
对国家权力采取制衡的组织结构,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人类自我治理的思想的重要进步。在此以前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虽或强或弱也都存在一定的制衡机制,但由于在互相制衡的权力之上,往往都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于是失去了权力制衡在本质上的意义,因为国家权力最终是不受约束的,或实际上部不可能约束的。
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一样,按照中国宪法,中国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框架,一府两院各自独立行使职能,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监督。政协是党派协商机构,不享有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与西方议会下院具有本质区别。中国与西方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中国的立法权不参与制衡,只受笼统意义上的人民监督。这种设置与中国政治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从理论上讲(宪法、各部门法中也多有明文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人(包括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而不需对其他任何人负责。可惜,在实际中,上述规制多流于空谈。
一、 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
现在中国各级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国土行政区划设置,每一级政府严格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工作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这样便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人大职能弱化,不能强有力地行使职权,不能依法监督政府和法院(尤其是政府)的行为,则政府便对法院具有很大的控制权。不幸的是,人大职能弱化恰恰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通病,大部分人大无法正常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重大权力和职责。
如果再考虑到在政府和法院设立的当组织及其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则风险就更大了。如果相应的党组织行使职能失范,则法院很可能就沦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在实际中,政府控制法院、干预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法院处于自身经济、政治利益的考虑,也多甘于沦为政府的附庸,充当政府的马前卒。近几年,在异地当事人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是用非法的行政权力指挥非法的审判权力导致的恶果。
二、 一府两院难以形成制衡之势
众所周知,在我国,除宪法规定的一套国家权力体系外,还有一套与之并行并几乎完全一一对应的权力体系,那就是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在其领导职权和职责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中,往往由于两套权力体系界限不明,缺乏法律依据,“个别地方”党组织行使权力不当,从而造成对宪法规定的正常国家权力体系造成严重冲击,这也是毋庸讳言的事实。
公安机关属于政府部门,理当归政府指挥。设立在公检法机构中的党组织受其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中政法委的领导,而公检法的职权又在理论上受人大的监督。这样,便造成政法委和人大的两种权力并行,存在冲突的可能。如果政法委行使权力不当,则公检法的制衡和监督结构就会立刻土崩瓦解。在前几年发生的山东泰安胡建学大型贪污受贿案,就是令人震惊的明证。
类似上述的法定国家权力和党组织权力的并行乃至冲突,在我国十分普遍。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会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党组织的权力的行使缺乏法律上的规范,这样,党组织权力行使中的任意性就会使法定国家权力体系的正常运行遭受冲击和扭曲,带来负面影响。
权力要想带到真正的制衡,则彼此必须具有完全的否决对方的权力。在存在共同的上级权力的情况下,制衡的落空是在意料之中的。
实践证明,法院过分参与党派政治,过分卷入政治利益的分享中,将会影响其独立性。当然,法院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其是否应介入政治,介入到何种程度,想必会有不同的争议,但法院的泛政治化显然是有害的。难以想象,如果美国的法院被其执政党所控制,则其作出的关于总统候选人的判决将何以服众!
至少基于以上两个因素,便足以使中国的司法独立变得极为脆弱和不稳定,加上法官职位的严重行政序列色彩,使得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要想有效行使独立审判职能几乎是天方夜谭。
要克服这些问题,就要在法院的设置、管辖区域、经费来源等问题上摆脱政府及行政区划的约束,同时对党组织的权力作出明确的界定,促使其规范地行使其应有的职权,避免其因滥用权力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力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和干扰。宪法失去尊严将使国家和国民失去尊严,对国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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