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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悖论
更新时间:2001/9/2 23:20:34  来源:  作者:一二  阅读450
    “改革就是突破,就是创新,就是要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相信没有人会不同意改革者这样说,而且二十年来的改革实践无疑以辉煌的成就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对上层建筑不断深刻的影响和期盼,司法改革逐渐走到前台,成为我国改革大潮中倍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法院而言,从审判方式改革到裁判文书改革,从法院机构改革到审判长选任改革,最高法院在确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目标原则之下,放手让各级各地法院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于是一时间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热浪滚滚,新思想,新举措层出不穷,人们印象中的法院形象以从来未曾有过的频率不断刷新。应该说,改革中的法院机制越来越顺,办案越来越公正,形象也越来越好。但是,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范围的不断扩展,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和为法律所建构的制度遇到了挑战,而且实践中已被突破。如果说审判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改革还属于在原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科学改良,那么法院机构改革和审判长选任制的改革则已径直变成了既有法律之外的现实。岂知当法官兴奋于在改革中找到自我价值的时候,法律或许正躲在被丢弃的角落里哭泣。
面对旧的不适应的东西,改革者通常会毫不犹豫地说:“不破不立!”但对司法改革,笔者不得不谨慎地同意,因为这里有个“怎么破”的问题?“文革”破“四旧”的时候也有人喊过这种口号,那是什么场景?不管几类文物,拿起来就摔,发展到后来不经审判就取人的脑袋,以至“十年浩劫”使法制荡然无存。笔者当然不是说眼下的司法改革会发展到这等程度,我们毕竟进行的是“司法改革”,因此有理由相信这场改革始终会,也应当是站在法制的基石上进行的。司法,只是实行法治的形式与手段,前提是需要法制来支撑,离开法制也就无所谓法治,无所谓司法。
对尚具有效力的法律大胆突破,对于司法改革者来说,其合理性可能在于用更科学、更符合现实、更适应发展的新的东西取代了落后的、淘汰的、不适应发展的旧的东西。但从法制的角度看,它破坏了法律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司法原是由法制来规制的,但现在让人们看到司法轻易就捅破了法制,那么对于法制本身而言,是否已不存在法治了呢?旧的东西要改,这是一个前提,但必须依法来改,“依法”在这里就是条件。
如此说来,司法改革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不可不小心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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