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受贿”岂是从轻理由 今天参加旁听了一个受贿案件,被告人的其中一条辩护意见是,虽然8次受贿,数额达到20万元,但这8次均不是他主动索贿,而属于被动受贿,要求法院考虑从轻判决。让我听了不禁大为惊诧,被动受贿怎能成为从轻理由。 什么叫“被动受贿”?我想大概就是别人硬要送来,几次三翻推托不掉才收下的;推让三次不管三七二十一硬放下者;本人不在,家里的妻子、子女、父母不知情收下者;在本人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在赌博场合,以故意输局的方式,强行使官员赢得钱财者;本人并未索要,客观上造成“买官鬻爵”者;本人以私人关系交往收受的贵重物品等等,等等。从各种媒体披露出来的贪官的人生轨迹可以看出,那些初为官者大多尚能廉洁自律,但是往往一念之差,面对别人主动送上门的钱物,无法拒绝,一时“被动受贿”而成“千古恨”。 以上这些情况,无一不是那些贪官的推托之词。那些贪官们其实是尝到了“被动受贿”的甜头,一发不可收拾。一旦事情败露,却又打着“被动受贿”的幌子,装出一副受害者的样子,要求得到从轻处罚。“被动受贿”是贪官们走上腐败之路的转折点,而到了最后,竟然可以因为是被动受贿而要求得到从轻判决。这是万万不可的。且不说刑法只规定了对索贿的要从重处罚,如果对“被动受贿”的人从轻处罚是不利于惩治腐败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那些“被动受贿”的人其实骨子里就是存在着想要捞取不义之财的心理,可又担心一旦案发遭到严惩,于是便阴一套,阳一套,当面“不不不”,背后“收收收”,这种贪官的心理恰好被行贿者摸透,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其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被动受贿”比“主动索贿”的危害更大,岂能从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