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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抵消?
更新时间:2001/9/7 1:42:17  来源:法律思想网-坐而论道  作者:沈浪、温故知新、如风、林霈等  阅读278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抵消?
法学见习生、沈浪、铁面柔情、温故知新、如风、林霈 于[法言法语]


  我碰到一个案子:王某和李某互相负有已到期金钱债权,但是王某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现李某请求王某清偿,王某主张以自己的债权抵消。但李某的律师认为王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抵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问: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抵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抵消的法理依据
【沈浪】19:44:24 6/18/01

  抵销,一般分为契约上的抵销和法律上的抵销。此处所涉及的问题属于法律上的抵销。契约上的抵销不发生此类问题。此其一。

  其二,根据我国法律,抵销为单方法律行为,抵销人只要向对方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但是抵销人的抵销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少见论述。经查史公《债法总论》可知,关于抵销的法理根据,众说纷纭,德国通说和史公认为:抵销为法律上所许可之特别权利,依此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助地自己满足自己的债权。这是就主张抵销一方而言。由于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而不论被抵销一方的意思如何,因此对被主张抵销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综而论之,抵销就是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之权利。

  主张抵销的债权人之所以可以“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是因为合法债权本身就具有“法律上之请求力”。此一“法律上之请求力”,构成了抵销具有强制性的根据,故法律为方便和节约交易成本,允许通过抵销之方式实现其债权。显然,此一权利之行使,需以“法律上之请求力”即可强制性为前提。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已经失去其法律上之请求力,故其债权人不具有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的权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也。
 

单纯地讲,不能抵销,但是
【铁面柔情】13:09:19 6/17/01

  抵销是一种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就是在实际中,是不是他们之间已经认为抵销了。还是要针对抵销履行一个手续。要考虑生活呀。
 

抵销是形成权
【温故知新】15:18:14 6/17/01

  抵销因抵销权人单方之意思表示而发生抵销的效力, 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属于有相怼人的单独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 有权提出抵销的一方是债权未超过时效的那個债权人。
 

我问的是
【法学】18:50:14 6/17/01

  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抵消?为什么?盼指点迷津!
 

不能, 因为那是有瑕疵的债权
【温故知新】19:27:24 6/17/01

  超过时效的债权其请求权的实现已经发生障碍, 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债权, 只能被动的被抵销, 不能主动的主张抵销。
 

不能按法定抵销对待
【如风】19:31:14 6/17/01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使对方履行已失去法律拘束力的债务,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但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2项、日本民法典第508条及我国1929年民法第337条规定,在其时效未完成时已适合于抵销的,仍可抵销;而苏俄民法典第230条第1项则规定其不得抵销。超过消灭时效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时,可认为抵销权人抛弃时效利益。
 

我没看明白
【法学见习生】11:06:42 6/18/01

  尤其是这一句:“在其时效未完成时已适合于抵销的,仍可抵销”,能不能请如风再详细解释一下?
 

这是因为——
【林霈】10:25:57 6/19/01

  基础观念有些不同

  消灭时效制度在德国民法传统上(正象如风所提到的:这还包括了受其影响的日本民法,以及我国在二十世纪初打从日本引进的民律草案和在台沿用至今的民国民法),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法传统有点儿差別,就是前者对消灭时效所采取的是“抗弁权发生主义”(债权及诉权均不消灭、但债务人可拒绝履行),而后者则采取诉权消灭主义。基于这个前提,在德、日和民国民法上,已罹于消灭时效的债权还是可诉的,若债务人不为抗弁,法院也仍应判命给付,因此并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请求力。

  以这个前提观察已消灭时效债权的抵销,我们将会发现:从社会主义民法传统的角度看來,问题显得单纯了许多,反正就是不可诉了嘛,当然也就不许积极地強制使用他人财产、不许积极地主张抵销。但在采取抗弁权发生主义的民国民法上(虽说法条写的是“请求权消灭”),立法者一方面必须考虑到抵销之为单方行为的特性(只要一方主张抵销立即生效,他方根本來不及提出时效抗弁)、一方面又得顾及业已具备抵销适状的债权人既得利益应予尊重,这就得另外设法在两造之间找个新的平衡点。怎么办呢?于是就用时效消灭当时的权利状态作个分水岭:如果双方的债权是同种类的、而且在时效消灭之前都已到了清偿期,这时抵销权本來就可随时行使,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受影响;相反地,如果对方债权是在己方债权时效消灭后才到期,这时己方本应承担先前在权利上睡眠的一切不利结果,当然就不可主張与对方并未延误行使的权利互为抵销了。

  这牵涉到两岸民法少数极细微的差异处,甭说您同温故知新老弟互相看不明白,我在初时也给矇了好一阵子,呵呵……
 

基于这一区别
【如风】11:41:17 6/19/01

  铁面所问的问题也就好回答了:在大陆现行法律中,即使在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前已具备了行使抵销权的条件,诉讼时效届满后,仍不得主动提出抵销。

  抵销权是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可抵销,不需通过诉讼,所以合同法颁布后还没听说过有这样的案件。

  楼上那位朋友的提问我迟迟不敢回复,是因为这方面的论述很少,我也参不透其中的奥妙,只知其然而已。

  谢谢林霈兄的回答。 法律思想网-坐而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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