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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督促程序及其立法完善
更新时间:2001/10/22 22:15:28  来源:  作者:山顶石  阅读296
    这是大一时作的一篇文章,现在看起来比较“弱智”观点阐述的很“浅”没什么条理。呵呵。暂时放在这里罢!也是对大学生活的一种留念!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之规定,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以债权文书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程序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告诉、良性发展,但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社会生活中人民因经济交往所发生的矛盾有二类,一类是权利义务的是非争议,另一类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的法律问题。由于各方面的关系,后一类争议越来越多,如“三角债”问题。此类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经济交往,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诸如此类问题必须通过迅速简便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处理,督促次序由此应运而生。此程序的规定即是根据中国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社会体制、诉讼体制作出。督促程序设立的方法论意图即在于通过较为简便的方法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并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由于督促程序不对债权债务关系做实质性审查,处理问题迅速而简便,因此与简易程序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一程序所解决的问题不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而是对权利义务明确但未得到履行的法律问题,这点与特别程序有类似之处;另外,由于督促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不做实质审查,据此发出的支付令有可能存在错误,因而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法律许可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可见督促程序又与普通程序又有某些方面的联系。
具体说来,督促程序有如下几个特点或适用于如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即给付金钱或汇票、支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且上述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并数额确定,债权人方可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启动督促程序。
2.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无其它债务纠纷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待给付、相互拖欠、一方的给付要以另一 方的给付为前题的或可以抵消的,则不能请求法院启动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支付令能够送达当事人。督促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简便迅速及时,如不能及时送达,则效力无法体现,因此如果债务人居住在国外或虽然在国内但下落不明,则不能启动督促程序。
4.能迅速及时地达到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目的。督促程序从债务人提交支付令申请书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审查、发布支付令,在到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则不超过35天,比简易程序更迅速便捷,更能加速民事流转。
5.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申请人(债务人)若在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履行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申请人(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时,支付令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然,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立法建议
督促程序给人民群众的民事活动带来很大便利,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我觉得仍有一些缺憾亟待解决。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过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了解基本案情,查实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即当事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后,认为形式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支付令,因此支付令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且还应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某种权威。如果仅凭被申请人可能是毫无依据的“书面异议”便使支付令自行失效,这不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异议,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查工作的否定。我认为以这种方式决定督促程序的结束及支付令的失效值得商榷。立法上能否设定一个妥当的补救措施,即被申请人书面表示异议后,由人民法院迅速组成合议庭在短时间内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各自的证据,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异议确有理由,或者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而言之,如果经过审查案情核实证据,认为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无法律依据,纯属无理狡辩或为逃避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则可裁定支付令继续发生效力,支付令申请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当然,债务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支付令继续生效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不停止强制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法院认为裁定确有错误的也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此,一 方面即不违反督促程序简便迅速的原则,也可增强支付令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上诉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也能使可能的错误得以纠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使督促程序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安定,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大便利!
就次浅论,抛砖引玉,请各位法学前辈、同仁不吝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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