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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麻旦旦不是处女,法院该怎么判?
更新时间:2002/1/10 17:07:09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309
    假如麻旦旦不是处女,法院该怎么判?
杨德寿

报载:令人震惊的“荒唐处女嫖娼案”作出二审判决,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麻旦旦500万元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至此,共和国的中级法院算是给了麻旦旦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说法。但这种说法不一定是最终的,因为据悉:在二审中,麻旦旦因病未出庭,她的父亲和姐姐对二审宣判结果不满意,表示要申诉,把官司一直打下去。
关于本案的是非,法院已经有了定论。我所关心的不是这样的判决结果,而是另外一种可能的结果:假如麻旦旦不是处女,咸阳市和泾阳县两级法院会给出什么样的判决?说实在的,我不敢想象!恐怕麻旦旦更不敢想象!!
同一篇报道还提到:受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旦旦做了医学鉴定(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女处长康柳毅带麻旦旦到医院做了二次处检)。我不知道咸阳市的公安局为什么要对麻旦旦做这样的医学鉴定,并且这种鉴定还做了不止一次!
公安人员在将麻旦旦带入公安机关时,是把她当做嫖客来对待的。如果麻旦旦是个男的,麻旦旦这顶嫖客的帽子恐怕“他”是戴定了;问题在于,麻旦旦偏偏是个女的,她怎么能按嫖客处理呢?这不要紧,既然已经把她抓进来了,那她就一定有问题。她当不了嫖客但当娼妓还是可以的。所以,我们应该理解公安机关对麻旦旦做处检并且还是两次处检的良苦用心。
于是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假如麻旦旦是一个已婚妇女;假如麻旦旦谈过恋爱并曾偷尝禁果;假如麻旦旦曾被坏人强暴;假如麻旦旦曾因剧烈运动而伤了她的私处;假如受委托的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于某种原因(受胁迫、利诱等)对一个“处女”做出“不是处女”的鉴定或者直接利用器械将她的处女膜弄破。咸阳市的公安局以及咸阳市和泾阳县的法院是否就可以认定麻旦旦是娼妓?是否就可以无中生有地认定麻旦旦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地卖过淫?女人是否处女与卖淫嫖娼到底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
也许,作医学鉴定是麻旦旦最先提出的。尽管如此,麻旦旦也是出于无奈,她的目的无非是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她提出这种要求的前提是自己是处女。如果她不是处女,她又能用什么来证明自己呢?
刑事诉讼当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者是指控其犯罪的公诉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也是一样的,该机关只能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对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我们总不能随便在大街上抓个人,让他证明自己没有犯法,如果证明不了的话就推定他犯法吧?
在这起案件当中,我不相信泾阳县公安局的民警连这点知识都不懂。对于本案发生的原因,有的报道称是因为派出所的民警素质太差。我以为,与其如此说,还不如说这些派出所民警是别有用心!或者为完成上级交给的罚款任务,或者以此为手段得些其它私利。
我们完全可以说:麻旦旦的胜诉实在只是一种偶然!假如她不是处女,法院该怎么判呢?难说。特别在执法人员别有用心用心的情况下,麻旦旦败诉的可能性更大。
最近,麻旦旦悲剧又在山东东营重演。在暴打下,处女张某供认曾卖淫。
对于这样的执法环境,我们还能说些什么呢?

杨德寿
2001年12月20日

E-mail: ydsmbag@sohu.com
ydsmbag@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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