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村民董某与村护林员张某合谋,准备盗伐村委会护路林,事先双方约定董某分给张某700元,张某允许董某伐四棵水杉树,这些水杉树龄均在四十年以上,直径都在50厘米左右,高三十余米(可用材二十余米)。当晚七点三十分,董某带领自己本家几个弟弟共五个人将第一棵大树伐倒后,将一名过路行人砸死在路面,由于现场目睹者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董某等人未能继续伐其它三棵树。 经公安机关委托有权部门测量,砍倒的这棵大树可用材1.2立方米。 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砍倒的第一棵大树不足2立方米(司法解释2立方为盗伐林木罪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董某与张某合谋计划盗伐四棵大树,由于出现意志以外原因(砸死人),未能将犯罪计划实施完毕,砍倒的第一棵树属于既遂,另三棵树属于未遂。应按四棵树对董某定罪判刑。 这两种观点就产生一个问题,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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