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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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一个时期,人们执着地讨论着一些看似十分有意义的问题。我有些不以为然,总认为朋友们是把时间和精力投错了方向。我们来看,就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的“会见难”。
您要那么些会见干什么?甚至还要求会见时不要侦查机关派员在现场,不要技术监测,等等,嘿,真是胆大又大胆。我是老朽保守,自愧不如,也自叹不敢呀。
您也很清楚,律师会见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后,往往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推翻以前的口供。道理很简单,就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乃至侦查人员都会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识,当然就会有错误的口供和错误的审讯记录。
我们讲,科学是客观逻辑、思维逻辑、语言逻辑的整合统一,就是说一个客观事实确实是这样存在的,但是您的思维得到的结果是另一种样子的,语言表述出来的再是又一种样子,您说,到底是科学事实本身不存在,还是您没有发现或者是没有正确地表述?
反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律师会见以后推翻以前的口供,侦查机关往往就会怀疑律师涉嫌妨害司法类犯罪,好可怕也。
那么,我们如何依法做好刑事委托呢?我看,首要的是研究诉讼技法,掌握用法艺术。
我的师兄原是刑事侦查员出身,后来顾虑自己万一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私放犯罪疑犯,于是参加律考改行做了律师。他精通证据擒敌之术,深谙调整证据链环即可演变事物面目,从而由此罪向彼罪,由有罪向无罪,由重罪向轻罪。也就是人们日常炫耀的成功律师的辩护目标。
有的律师不谙刑事法律之精髓,就是把当事人会见一千遍也无济于事。使劲地去要求会见,太过执着地从当事人的口供中来寻找辩护途径和突破口,最后把自己与当事人一起放进了监狱,却又抱怨刑事委托的路啊越走越窄。
我十分同情那些因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后陷身牢狱的护法使者。但是我更羡慕我师兄的沉稳和守法用法。有一次,我师兄接受一个多年朋友的委托,与另一位资深律师共同代理朋友的儿子涉嫌团伙绑架犯罪案件的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听我师兄说,他们接受委托后,由于案情重大,又是团伙作案,跑了三次公安机关才被安排会见。在获准会见的时候,我师兄是一再地坚持要求必须有侦查人员在会见现场,差点与另一位资深律师闹得不愉快。会见时,限定只有一个小时,另一位资深律师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忙不停地一边询问案情一边做记录,还让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在他做的记录上按了红指印——我师兄心说:那能拿来做什么用啊,简直是浪费时间。我师兄呢,只是注意地听着被会见人陈述,从犯罪嫌疑人娓娓诉说的语言逻辑中去重现案发当时的客观事实,体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沙里淘金般地发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当我的师兄明白犯罪嫌疑人是受人之托代人讨债而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他首先请示在场的侦查员,是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讲说此罪与彼罪的犯罪构成。得到侦查员明确许可后,我师兄就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各自的构成要件做了基本的学理性的说明。——注意:不要太过紧密地与实际发生的案情结合,不然就会犯诱导疑犯翻供的错误啊——这是我师兄说的,说得对不对,我没有体会。
很简短的法律咨询,侦查员也听明白了:犯罪嫌疑人触犯的不是侦查机关拘捕疑犯时所报审的绑架罪,而是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我师兄说,任何一个正直的侦察员都不会主观故意地搞栽赃陷害,让无罪或罪轻的人受有罪或罪重的追诉。
我们律师执业刑事委托(辩护以及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是律师偏重于从保证无罪或罪轻的当事人不受有罪或罪重的追诉的立场出发,为着当事人的利益,监督和帮助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办案,不办错案。所以,律师执业刑事辩护和提供法律咨询,是完全可以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友好合作的,确需会见,又有何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师兄说,作为律师执业刑事辩护和提供法律咨询,不会明知委托人是罪犯,而且证据确凿,还要固执地采取非法的(例如帮助串供、隐匿或伪造证据等等)手段帮助疑犯脱罪,真要那样的话,构成涉嫌妨害司法类罪,由辩护人走向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必然的了。
现今,制定而且颁布实施的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很多的权利,只要我们很好地运用它,就会凸现我们律师的超人功力。
首先要守法执业。办案机关不让你会见当事人,是办案机关违法,您可以依法找他解决,大不了多跑几回路嘛。
把已经制定了的书本的法律在现实中执行好了,我们的国家就已经很民主和法制了,这需要国家机关、人民大众一起来努力。
让我们共同来努力,把共和国书本的法律变成现实的具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让社会充分地运行民主和法制。
来吧,一起来做,而不是一而再地去说。
牙牙学法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四日星期日20:5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