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究竟保障了谁的利益? 《劳动法》首先保障了立法者的“无过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世界各国都有立法,也是为推进社会保障,保护劳动者在经济社会中的基本权益以维持再生产的重要国家法律保障,我国如果没有《劳动法》,岂不被人更认为我们不重视劳动者的合法的基本的劳动权益吗?所有,有了《劳动法》最起码使国家在此问题上显得对内对外的“无过错”或称“有思想认识”,至于《劳动法》在内容和实施上有多大的意义,便可以用一句“逐步完善”或“有待健全”来回答了。
其二是保障司法机关的“无过错”,《劳动法》在实施中的基石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或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不起,是你自己的错,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仲裁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
二、用人单位的不符合《劳动法》的行为应该由谁来监督?
其实不符合法律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监督,其中当事人的监督(异议、协商、仲裁、诉讼)最重要,司法机关的依法办事是其次(审判)。
然而由于《劳动者》内容上残决,使当事人监督(过程中的双方“违法”成为前提)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结果上的“违法”责任与过程中的违法前提重合)而不能有效进行。
三、对不按《劳动法》办事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打击?
如何打击,先需要有打击依据,如果《劳动法》中没有规定,难道还要制定《劳动法保障法》法吗?不是。在《劳动法》的责任条款中,没有规定有效的责任条款是最大的因素。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已经充分的证明了《劳动法》的立法缺陷。凭什么去打击?因为没有(或称漏洞)才是“用人单位”敢于视《劳动法》与虚无的原因。
四、劳动局对不法用人单位的打击力度有多大?
打击?能关注就不错了。
这里,劳动局的法律地位很成问题,如果劳动局做为普通行政机关,那么它不具有执法资格。如果劳动局做为行政执法机关,那么它的权利和职责和义务就应该是统一的,即本地区发生违反《劳动法》的事件,劳动局应当不可免责,如果出现用人单位的违法事件,诉讼中劳动局也应该成为被告(现在还没听说过)。如果劳动局做为仲裁的参与方,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应该得到劳动局的认可,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上报)是不公平的,也不正确。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的民事关系却有着不平等的民事地位。理想上的状况是,所有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上报一份单位上报一份(这样是保证合同合法和劳动者持有的手段之一),如果遇到单位用工不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负较大的责任,并且任何公民都有诉讼的权利,劳动局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提供合同材料的义务和举证责任。
《劳动法》在立法上把劳动者做为一个整体权益进行保护是《劳动法》的立法成功根本。
附:背景资料
前段时间《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石景山一家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4个多月,被员工集体告上法庭。无独有偶,今接到一网友电话,诉说其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景气,也拖欠员工工资达7个月之久。员工到劳动局举报并想索回所欠工资,但劳动局要求他们提供劳动合同或欠条,但员工提供不出来。劳动局称一般情况下不授理没有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
发生在这位网友身上的这起劳资纠纷很具有代表性,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大量的难以解决的劳资纠纷也正是这种没有劳动合同的劳资纠纷。明知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劳动者为什么还要听之任之呢?其实,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也有自己的苦衷:
人海茫茫,僧多粥少。在既得利益能够暂时满足的情况下;在微弱的要求签约的呼声被漠视的状态下;劳动者还能要求些什么呢?他们心里明白,如果找不到工作,吃亏的是劳动者自己。
如果你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到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只有一个:被用人单位解雇。受伤害的又是劳动者自己。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产生了纠纷,劳动者到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时,劳动局却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局要依据劳动合同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可这时的劳动者根本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不会把不利自己的辫子主动放到劳动者手中,受伤害的还是劳动者自己。
我们要问:
《劳动法》究竟保障了谁的利益?
用人单位的不符合《劳动法》的行为应该由谁来监督?
对不按《劳动法》办事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打击?
劳动局对不法用人单位的打击力度有多大?
这些都是让普通劳动者困惑和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