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霸道、法院枉法,怎么办? |
更新时间:2001/9/14 13:25:47 来源:新华论坛 作者:劳动者 阅读564次 |
电业霸道、法院枉法,怎么办?请发表言论。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港商黄志贤在福建省莆田市投资遭遇电业霸权和基层法院枉法的消息,请各位网友仔细看一下这些报道,然后发表自己的看法。电业霸道、法院枉法,怎么办? 附1:新华网、人民网、工人日报的报道 外来投资者遭遇 ——一位港商在莆田投资陷入困境 祖籍福建省莆田市的港商黄志贤决定回家乡投资时,绝对没有想到今后会遭遇如此多的困难与不公。近期宣布的一审判决更使他萌生了撤资的想法,但已经投下的数亿元资金立马会成为泡影,10年的辛苦努力将毁于一旦。他痛苦并左右为难。 投资商:越投资麻烦越多 今年46岁的黄志贤现任香港港峰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90年代初从香港回大陆投资,目前已经在莆田投资数亿元。 为改善当地群众的文化生活,经福建省政府批复,黄志贤征用了莆田市城西部的一片土地,建设南湖公园,并于1996年2月20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1998年7月,莆田电业局未经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批准,竟然把坐落在公园边上的一处电力水泥杆线移到公园内,并改为铁塔建线,使港峰公司对南湖公园的整体规划受到严重影响。对此,黄志贤曾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 1998年8月,莆田电业局既未经当地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也未征求港峰公司的同意,又把两条电力线路从该公司的凤凰山别墅山庄开发区穿过,严重影响了港峰公司对山庄的总体规划,影响开发的土地达50多亩。黄志贤对这块土地具有项目开发经营权,并取得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他曾多次向莆田电业局交涉,并于1999年6月20日向其发出了转移高压线的通知,但对方置之不理。多次找政府部门,仍无济于事。 谈起这些投资遭遇,黄志贤一脸无奈,“这些年来,我在莆田已经投资了几个亿,但越投资麻烦事越多。” 电业局:你要是赢了这场官司,就将输掉99场 走投无路之际,黄志贤把莆田电业局送上了被告席,希冀通过法律来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利益。 莆田电业局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称我们“强行”把坐落于南湖公园的一处电力水泥杆线移位并改为铁塔架线,不符合事实,不存在“强行”问题,我们移位施工是在原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更没有影响原告对南湖公园的整体规划,根本不构成侵权。 莆田电业局还称,原告诉我们“擅自”把电力设施横穿其山区开发区,也不符合事实。我们在改线转移施工期间,原告尚未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港峰公司提供了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选址地点规划意见通知书》、港峰公司与莆田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9份证据;莆田电业局则向法庭上提供了莆田市政府会议纪要、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要求转移凤凰山小区35千伏高压线的函》等9份证据。但港峰公司要求电业局提供市政府、规划局、土地局等主管部门对架设电力线路的批复等文件,电业局未能提供。 2000年12月16日,莆田市城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莆田电业局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港峰公司提出转移线路的要求缺乏依据。 据黄志贤反映,一审判决期间,莆田电业局有关人士竟然当着法官的面“警告”黄志贤说,如果你赢了这一场官司,今后你将输掉99场。 有关部门:我们是按惯例办事 对此,黄志贤哭笑不得。他说,未经规划、土地管理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擅自架设高压线路,这种行为难道不违背土地法、电力法?难道不侵权?我与土地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在1992年10月19日,签订之日起合同即开始生效,而这之后我与土地局之间一直在履行合同,电业局在未经土地局同意的情况下,于1993年9月20日在我征用的土地上架设线路,这种行为难道还不构成侵权?黄志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电业局的这些行为,莆田电业局副局长郑尚宾、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律顾问陈荔玲向记者解释说,根据电力法、土地法的规定,电力部门架设线路是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这样做,我们也是按过去的惯例行事。 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用地科科长吴春树、办公室主任姚国章告诉记者,电业局在港峰公司征用的土地上架设线路,均未得到土地部门的批准,也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对于电业局的这种行为,他们表示无奈。 附2:法制日报、新浪网、Fm365网的报道 电线杆引出的诉讼 福建省莆田市政协常委黄志贤怎么也想不通:这官司怎么就输了呢? 黄志贤是香港港峰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祖籍莆田,现任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香港莆仙同乡联合会副会长等职。九十年代初,黄志贤到莆田投资,创办了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峰公司)等企业。 1995年,港峰公司征用了莆田市城西部的一片土地,建设了南湖公园。1998年7月,莆田电业局把坐落在公园边上的一处电力水泥杆移位近10米到公园内并改为铁塔架线,既影响了对公园的整体规模规划,也对游人安全构成了威胁。 1992年10月19日,港峰公司与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福建省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凤凰山别墅山庄开发经营权,并取得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8月,港峰公司在对山庄进行开发时,发现莆田电业局未经同意,也未经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把两条电力线路(莆后线、永莆线)从山庄开发区经过,影响了对山庄的整体规划,影响开发土地达50多亩。 对上述两事,港峰公司多次与电业局交涉,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港峰公司于是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电业局恢复原状或迁移线路。 莆田电业局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称,答辩人移位施工是在原电力线路保持区内,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更没有影响原告对南湖公园的整体规划,不构成侵权;原告诉称答辩人“擅自”把莆后线、永莆线电力设施横穿原告山庄开发区,也不符合事实。1993年答辩人在改线迁移施工间,原告尚未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改线迁移问题,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港峰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莆田市规划局《选址地点规划意见通知书》、港峰公司与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九份证据;莆田电业局向法庭提供了莆田市政府会议纪要、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要求转移凤凰山小区35千伏高压线的函》等九份证据。港峰公司要求电业局提供市政府、规划局、土地局等主管部门对架设电力线路的批复文件,电业局没有提供。 2000年12月16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港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说,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作如下审查,分析、认定: 1、原告诉称,被告的110KV莆泉线原从公园边缘经过,改线后向公园中心移位10多米,影响了原告的规划开发;被告辩称,对110KV莆泉线进行改造,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没有移位。本院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对自己的上述主张均无法举证,但双方均承认110KV莆泉线原有一处水泥杆坐落在公园内。现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分析,被告改线后有一处铁塔坐落在公园内,中心点离公园边缘约7米,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在一般地区各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35-110千伏的为10米“的规定,被告改线时即使有移位,也是在这一保护范围内,且铁塔架线比水泥杆架线更为牢固,更安全,故可认定为被告把水泥杆架线改为铁塔架线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把电力设施贯穿山庄开发区,影响了原告对山庄的规划和开发,应责令被告迁移;被告辩称,被告架设电力线路时,原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权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从双方所举的证据分析,被告于1993年9月20日开始施工架设电力线路,而原告于同年12月31日才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迁移电力线路,缺乏依据。 对此判决,黄志贤说,按法院的说法,电线杆在保护区内可以随便移动,那么移动后又形成了一个新的保护区,今天移动10米,明天移动10米……还不侵权?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就架设高压线路,难道不违背土地法、电力法?难道不侵权?港峰公司与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时间是1992年10月19日,签订之日起合同开始生效。这之后港峰公司与土地局之间一直在履行合同,电力局在这种情况下架设线路,难道也不侵权? 港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3:中国工商报的报道 谁来为我主持公道 ——一位港商在福建莆田的遭遇 近日,港商、福建省莆田市政协常委黄志贤向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反映其在福建省 莆田市投资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接到反映后,几家新闻单位的记者联合奔赴莆田进行了调查和采访。根据记者初步调查的结果,莆田市法制等投资环境太差,人为因素太多,外商在这里受到了许多不公正的待遇。 外商的哭诉 在莆田市,记者见到了港商黄志贤。 黄志贤今年46岁,祖籍莆田,九十年代初从香港回大陆投资,现任香港港峰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莆田市政协常委、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香港莆仙同乡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在莆田投资数亿元。 黄志贤哭着向记者介绍了他来莆田投资遇到的种种困难,其中特别提到最近的一场官司。 黄志贤说,我于九十年代初来莆田投资,先后创办了港峰(福建)鸬鹚屿实业有限公司、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龙升电子塑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改善莆田市 民的文化生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5]120号文批复,我征用了莆田市城西部的一片土地,建设了南湖公园,并于1996年2月20日领取了莆国用(1996)字第93003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1998年7月,莆田电业局无视我们的劝阻,也未经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的批准,强行把坐落在公园边上的一处电力水泥杆、线横向移位近十米到公园内并改为铁塔建线,严重影响了我们对南湖公园的整体规划,并且对游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电业局这种霸道和侵犯土地的行为,我们曾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应,均未得到解决,实在没办法,我们只有付诸法律。 黄志贤介绍说,我于1992年10月19日与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福建省计委、外经委、建委等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凤凰山别墅山庄项目开发经营权,并取得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8月,我们开始对山庄进行开发时,发现莆田电业局未经我们同意,也未经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把两条电力线路(莆后线、永莆线)从山庄开发区经过,严重影响了我们对山庄的总体规划,影响我们开发的土地达50多亩。为此,我们曾多次向莆田电业局交涉,并于1999年6月20日向莆田电业局发出了转移高压线的通知,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我们也多次找政府部门,但仍无济于事。 黄志贤说,这些年来我在莆田己投资了几个亿,但越投资麻烦事越多,想撤资吧,许多 项目都在建设中;想继续做下去吧,各方面的因素不允许我们往下做。我们是哭天无泪,哭地无门了。谁来为我主持公道?谁来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电业局的霸道 走投无路之际,黄志贤把莆田电业局推上了被告席。但莆田电业局不怕打官司,因为在 莆田没有人敢惹他们,甚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金钵都说,我们事事都得依着他、求着他, 谁敢惹他们呢? 莆田电业局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称,原告称答辩人“强行”把座落于南湖公园的一处电 力水泥杆线移位并改为铁塔架线,不符事实。答辩人在移位、架线施工中,不存在“强行”问题,且移位施工是在原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更没有影响原告对南湖公园的整体规划,根本不构成侵权。 莆田电业局的答辩状还称,原告诉称答辩人“擅自”把莆后线、永莆线电力设施横穿原 告山区开发区,也不符合事实。1992年,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要求转移凤凰山小区35千伏莆后线和110千伏永莆线,1993年答辩人对莆后线、永莆线进行改线施工,完成了改线转移工作。答辩人在改线转移施工间,原告尚未取得该处用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改线转移问题,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仅益。 在法庭上,港峰公司提供了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选址地点规划意见通知书》、港峰公司 与莆田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莆田市政府作出的莆政(1993)299号文件、第930034、93003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9份证据;莆田电业局向法庭上提供了莆田市政府会议纪要、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要求转移凤凰山小区35千伏高压线的函》等9份证据。港峰公司要求电业局提供市政府、规划局、土地局等主管部门对架设电力线路的批复等文件,电业局未能提供。 在一审期间,当着法官的面,莆田电业局有关人士“警告”黄志贤说,如果你赢了这次 官司,那就等着要输99次,这次官司你要是赢了,我们就宣传出去说不给凤凰山庄送电,让你的房子一套也卖不出去! 在一审判决前,主审法官也对黄志贤说,我们的判决可能你不满意,来自有关方面的压 力太大,我们也没有办法。 荒唐的一审判决 莆田市城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作如下审查、分析、认定: 1、被告把公园内的水泥杆架线改为铁塔架线有无侵权?原告诉称,被告的110KV莆泉线原从公园边缘经过,改线后向公园中心移位10米,影响了原告的规划开发;被告辩称,对110KV莆泉线进行改造,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没有移位。本院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对自己的上述主张状均无法举证,但双方均承认110KV莆泉线原有一处水泥杆座落在公园内,现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分析,被告改线有一处铁塔座落在公园内,该铁塔底盘占地为4X5m2,铁塔中心点离公园边缘约7米,依据《电力线路保护条例》第十条“在一般地区各线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35-110千伏的为10米”的规定,被告改线时即使有移位,也是在这一保护范围内,且铁塔架线比水泥杆架线更牢固,更安全,故可认定为被告把水泥杆架线改为铁塔架线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设立在别墅山庄内的电力线路也应该否转移?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把电力设施贯穿山庄开发区,影响了原告对山庄的规划和开发,应责令被告转移;被告辩称,被告架设电力线路时,原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权问题。本院审查认为,从双方例举的证据分析,被告于1993年9月20日开始施工架设电力线路,而原告于同年12月31日才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侵仅,原告要求被告转移电力线路,缺乏依据。”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港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关部门的无耐 对此判决,黄志贤哭笑不得。他说,按法院的说法,电线杆在保护区内可以随便移动,那么移动后又形成了一个新的保护区,今天移动10米,明天移动10米……,总有一天可以移到北京,移到天安门,那你还不侵权?未经规划、土地管理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擅自架设高压线路,难道不违背土地法、电力法?难道不侵权?我与土地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92年10月19日,签订之日起合同即开始生效,而这之后我与土地局之间一直在履行合同,电业局在未经土地局同意的情况下架设线路,难道还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黄志贤当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来到莆田电业局,副局长郑尚宾、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律顾问陈荔玲接受了记者的采 访。当被问到架设线路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要征用土地时,陈荔玲说,根据电力法、土地法的规定,是需要这么做,但目前全国大都没有这样做,只有个别地方这么做了。我们没有这样做,也是按贯例行事。 记者来到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用地科科长吴春树、办公室主任姚国章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们介绍说,根据土地法,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使用国有土地都需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电业局经过港峰公司的这几条线路均未得到土地部门的批准,也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电业 局是“电老大”,他们根本不理我们。这事我们很无耐。 当地政府的态度 就外商反映的莆田市投资环境问题,记者准备采访莆田市市长陈少勇。联系到市政府办 公室,办公室让与秘书联系,秘书说要经过宣传部协调。记者只有来到莆田市委宣传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金钵表示尽快帮我们联系。我们明知市长当时就在莆田市,然而从上午9点到下午4点,宣传部一直没给我们回音。下午4点左右,宣传部新闻科长打来电话说市长下乡了,问我们采访副市长行不行。我们说可以,可是等到5点多钟,又没有了回音,我们只有再次来到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说,副市长都不在,问采访主管的副秘书长行不行。我们很无耐,市长不给面见,当然副市长也不愿意出面。没办法,我们问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金钵 ,找不到陈少勇市长,有关投资环境的问题,采访您行不行?陈部长倒是很爽快,愿意接受采访,并表示尽快将我们反映的情况向市领导汇报。 然而,令我们吃惊的是,当我们把黄志贤反映的情况向陈部长介绍时,陈部长大说黄志 贤 “不能代表外商”,“不知他的钱从哪里来的”,“莆田1000多名外商就他事多”,“我这是个人意见、不要告诉他本人”等。 离开莆田之前,记者来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关玉辉告诉记者,二审法院 一定会公证判决,法院一定会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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